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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銷處長2挪用公款近4個億 判刑10年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1日 07: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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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見習記者楊斯) 記者近日從北京市檢察機關獲悉,全國供銷總社預算處原處長劉林祥因挪用公款罪,終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據了解,2010年9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一審開庭審理此案。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林祥于2001年12月至2004年7月期間,利用其擔任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財會部預算處處長的職務便利,擅自以供銷總社結算中心的名義,與北京豐銀集團簽訂借款協議書,先後分27次將其管理的公款3.96億余元,借給豐銀集團及其關聯企業,用於上述公司經營地産項目。2003年到2007年間,北京豐銀集團將一輛尼桑汽車提供給劉林祥個人使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劉林祥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劉林祥在單位領導找其談話、核實賬目前,向單位領導交代了問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可認定為自首。鋻於其所挪用公款已全部被追還,可對其依法從輕處罰。

  2010年9月20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劉林祥有期徒刑十年。劉林祥不服,提出上訴。日前,北京市高級法院作出裁定,駁回劉林祥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