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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販捅死城管一審被判死緩並限制減刑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20日 12: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鄭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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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小販捅死城管

  一審被判死緩,限制減刑

  由江蘇省南通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小販捅死城管”案,近日,南通市中級法院作出了一審宣判:被告人侯欽志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50.5萬餘元,同時判決對其限制減刑。

  2010年8月30日淩晨5時許,侯欽志在馬路上佔道擺攤賣水果時,城管隊員劉某將其電子秤暫扣。侯欽志欲當場要回電子秤未果,遂拔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威脅劉某。相持中,侯欽志持水果刀刺中劉某右中腹部,後又持刀朝劉某左胸部刺戳,致劉某當場倒地,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法律鏈結:限制減刑

  5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同時規定,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據《檢察日報》

責任編輯:張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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