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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茂名茂港公安局長被判無期:賣官受賄罩黑幫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20日 07: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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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賣官受賄收黑錢罩住黑幫 茂名原茂港公安局長一審判無期

  利用職務之便,在幹部提拔和崗位調整過程中,先後收受36名下屬幹警賄賂,收受李振剛黑社會性質組織“黑錢”……原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一把手”楊強、“二把手”陳奕富,帶領轄區公安系統幹警當賭場“保護傘”,日前楊強被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陳奕富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罪行1:買賣官位受賄 牽出數十官員

  2004年至2009年間,原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局長楊強利用職務之便,在幹部提拔和崗位調整過程中,先後收受36名下屬幹警的現金,合計345.58萬元。其中,經陳奕富介紹,收受賄賂67萬元;經鄭光介紹,收受賄賂8萬元。

  期間,陳奕富為了能提拔為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副局長及在工作中得到楊強的關照,先後十五次向楊強行賄,合計38.58萬元,其中13萬元是陳奕富貪污羊角派出所的公款。

  實際上,羊角鎮當時發生了爆竹廠爆炸事故,時任羊角派出所所長的陳奕富正處在風口浪尖。然而,楊強不但提拔了陳奕富,而且沒再追究陳奕富涉嫌的違法犯罪行為。

  罪行2:當賭場“保護傘”狂收保護費

  2007年5月至2009年9月間,楊強利用職務之便,授意李國恩、鄭光允許鄭剛、林躍進、李鬱雲等人在茂港轄區內開設賭場,並通過李國恩、鄭光收取賭場“保護費”,充當賭場的“保護傘”。楊強從中收受現金118.25萬元,李國恩收受現金18.7萬元,鄭光收受現金9.75萬元。

  判決顯示,楊強涉足了40個賭場,賭場的運營需要楊強的同意。高地派出所所長黎文鵬證言稱,2008年3月至4月,鄭光對他講,有個朋友想在高地做生意(開設賭場),叫他吩咐派出所的民警不要“亂搞”(查處)。為此,這些賭場每天須上交500元至1500元不等的保護費。

  罪行3:公安局收黑錢 包庇縱容“黑幫”

  1993年以來,以李振剛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茂名市欺行霸市、尋釁滋事、開設賭局、放高利貸、綁架勒索,獵取大量不義之財。

  自2005年10月開始,謝建雄先後向李振剛借款490萬元。謝建雄先後還了約400萬元,但仍有“利滾利”産生的2048萬元高利貸無法支付。於是,李振剛通過行賄茂港區人民法院嚴某(另案處理),使得茂港區人民法院裁定謝建雄要償還李振剛高利貸。

  楊強明知李振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收受李振剛的賄賂,包庇、縱容以李振剛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茂名黑幫“老大”李振剛在該案的證言稱,2008年春節前,楊強到廣州辦事,當時還找他説急需錢用。在廣州天河體育中心南海漁村吃飯時,他給了20萬元。

  法院查明,楊強利用職務之便,要求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以謝建雄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為由立案偵查,並指派民警搭乘李振剛的奔馳牌越野車,到江蘇省昆山市抓捕謝建雄,由李振剛負責沿途費用。

  偵查期滿後,楊強利用職務之便,要求茂港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謝建雄。

  罪行4:派出所開“小金庫”,受賄徇私枉法

  陳奕富在任羊角派出所所長期間,指使內勤周某私設小錢櫃(派出所內賬),將非法收取的賭場“保護費”、企業老闆的贊助費等款存放在位於該所槍械庫內的小錢櫃,用於該派出所的公務開支、福利獎金髮放以及陳奕富私人使用。2005年至2008年內,羊角派出所共收取賄賂62萬元。

  “一把手”楊強、“二把手”陳奕富、鄭光夥同其他幹警,利用職務之便,在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偵辦案件過程中,收受案件當事人或其家屬的賄賂,為其謀取利益。其中,楊強收受現金50萬元,陳奕富收受現金4.5萬元,鄭光收受現金2萬元。

  2009年3月,在茅崗公安分局經偵大隊辦理鐘某、羅某、劉某等3人團夥電話詐騙案過程中,楊強和陳奕富利用職務之便,分別收受賄賂款3萬元和1.3萬元。

  罪行5:身家過千萬,900萬來源不明

  據悉,2009年11月,李振剛收到楊強等人已被相關部門調查的消息,得知其罪行即將敗露。為掩飾、隱瞞其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發放高利貸所得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李振剛指示同夥梁某將財産轉移。

  2010年1月13日,楊強被茂名市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經查,楊強家庭財産共計人民幣1889萬餘元、港幣82萬餘元、美金6300元。其中,能夠明確財産來源的共計人民幣1002.5萬餘元、美金6300元。

  換言之,楊強共有人民幣886.6萬餘元、港幣82萬餘元的財産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屬於特別巨大,本人不能説明合法來源。

  判決:李振剛案未決,法院暫不認定

  據了解,李振剛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於今年5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審。由於法院尚沒有對李振剛是否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進行判決確定,故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李振剛案時,在程序上暫不適宜認定楊強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最終,茂名中院判決,楊強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其受賄犯罪造成後果嚴重,社會影響極壞,情節嚴重,應從重判處,鋻於楊強在被辦案部門調查期間交代了辦案部門沒有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的情節,案發後贓款、贓物已被追繳,故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日前,茂名中院判處楊強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犯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陳奕富犯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和介紹賄賂罪,獲判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20萬元。李國恩犯受賄罪、行賄罪和徇私枉法罪,獲判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10萬元。鄭光犯受賄罪、介紹賄賂罪,獲判三年,緩刑四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8萬元。

  楊強,54歲

  廣東信宜人,研究生文化,原係茂名市茂港區區委常委、政法委員會書記、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局長(副處級)。

  陳奕富,43歲

  茂名市人,大專文化,原係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副局長(副科級)。2003年9月至2007年11月,曾任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羊角派出所所長。

  李國恩,32歲

  茂名市茂港區人,大專文化,原係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禁毒大隊指導員(正股級)、掃除“黃賭毒”專業隊負責人。

  鄭光,39歲

  茂名市茂南區人,高中文化,原係茂名市茂港區機關事務管理局職工。(記者 魏徽徽)

  延伸閱讀

  楊強受賄案

  解密楊強斂財之道:“明碼標價”賣官5年斂財345萬元,八處房産逾千萬元,投資、借貸收益500余萬元。司法機關最後認定,楊強家庭財産合計超過2000萬元,而其收受賄款僅513萬餘元,那麼其鉅額財産是如何聚斂而來的呢?記者查閱獲悉,楊強一方面賣官索賄,另一方面在茂名自建了多處房産,其還在佛山購置豪宅,在廣州老城區購置了學位房、在天河北黃金地段購置了兩處高檔寫字樓。

  關鍵詞:受賄

  15萬能“買到”派出所所長

  經查實,楊強先後收受下屬賄賂40余次,90%以上集中在2007年7月至2009年初收取。另外,其竟有近30次是在辦公室直接收錢,另外10余次在家中收錢,可謂“光明正大”。

  楊強收取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區分局原副局長陳奕富賄送的38.5萬元,同時經陳奕富介紹收取9名下屬共計67萬元賄款,經其司機鄭光接受收取一下屬賄款8萬元,同時直接收取26名下屬賄款232萬元。另外,在偵辦案件中夥同其他幹警或單獨收受當事人或其家屬共50萬元。

  同一職位標價“透明”

  從其所收賄款來看,大多行賄下屬來自轄內各派出所,同一職位所送賄款大致相同,如派出所指導員或副所長,一般都是賄送8萬元左右,交情好的三五萬元也能“成交”。如李國恩第二次找到楊強行賄,3萬元便搞掂了茂港區公安分局治安股副股長的職位。

  派出所所長的“價碼”相對就更高點,平均達到15萬元左右,最少的是原水東港派出所所長溫永輝(另案處理),其先後三次共送了5萬元給楊強,後成功當上所長;花得最多的莫過於原羊角派出所所長陳平林(另案處理),其在2008年1月先賄送了20萬元,成為該所指導員,同年11月再賄送5萬元,最終扶正成為所長。

  而派出所教導員、主任科員、科長這些職位的價位相對較低,三五萬元都有,少的2萬元也行。

  由此看來,楊強受賄相對“透明”,類似“明碼標價”,一般行賄人給的賄款都比較準確。但也有失誤的人,如其下屬賴偉強(另案處理)想調整崗位,請楊強外出吃飯後送上1萬元,後來楊並未為其辦事。

  列名單談話4天收56萬

  對於陳奕富牽線的9名行賄下屬(有一名是該案被告李國恩),楊強稱,2008年五六月期間,他對陳奕富説,曾憲敏、張洪曉、葉建宇等人表現不錯,“你去找他們談談”。因為許崇、張洪曉、張思森、梁宇、張李偉、陳劍橋和陳海鋒希望他(楊強)提拔他們,給他送錢。後因其在分局黨組會上的支持和同意,他們都被提拔使用了。

  而陳奕富則供述,楊強稱正在進行三基改革,分局有一些職位空缺,要統一任命,讓他按一份名單找人談話。楊強暗示要送8萬元才可以提拔。經分別談話後,這些人都表示願意出錢,後均由陳奕富作為中間人轉送。

  收錢後放走多名嫌犯

  從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可以看到,2008年五六月間,楊強在短短四天裏便先後收取了由陳奕富轉送的7名下屬共計56萬元,每人均為8萬元。第一天,其收取許崇的錢後,半小時後,陳又送來張洪曉的錢;第二日、第三日其也先後收了4名下屬所送的錢,第四日又有一人送來錢。事後,這幾名下屬均被任為派出所副所長或指導員。

  此外,除幫助李振剛外,楊強、陳奕富共同或單獨為當事人“辦事”。如一團夥詐騙案中,楊強收到3萬元、陳奕富收到1.3萬元後,三名嫌犯一名被釋放、兩名被取保候審;另一起涉嫌詐騙案中,楊強收到4萬元、陳奕富收到2.5萬元後,5名嫌犯中有4名被釋放。

  關鍵詞:其他財産

  花800多萬林和西購樓

  經查,楊強在信宜老家有一處自建房(價值2萬元),在茂名市有一房改房(價值1.9萬元)、一自建房(價值54萬元)、一宿舍房(價值13萬元),在佛山南海有一套豪宅(價值30萬元),在廣州淘金路有一套房(價值43萬元),在廣州林和西路有兩處寫字樓(價值813萬元)。

  經查,楊強稱自己歷年來借款或投資支出共計234萬餘元,沒有收回,但其通過集資借款、投資等收益,共計達537萬餘元。早在1991年,楊強便以10萬元入股,與高州市某老闆合股做黃煙生意,賺得9萬元;同年,其還借了30萬元到黎茂雄的公司,一年便收穫利息36萬元,次年再度借出60萬元,至1995年産生利息200多萬元,收到115萬元。1992年,其借出20萬元,兩年收穫利息12萬元。

  1994年至1995年,其把20萬元借給茂名市企業局一下屬公司經理,本息共達100萬元。2006年,其以妻子的名義和下屬黃某合夥做煤炭生意,投資100萬元,每月收益5萬元,共賺115萬元。

  關鍵詞:涉嫌黑社會案

  為李振剛指派民警江蘇抓人

  據指控,1993年以來,以李振剛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茂名市欺行霸市、尋釁滋事、開設賭場、放高利貸、綁架勒索,掠取大量不義之財。自2005年10月開始,謝建雄先後向李振剛借款490萬元,其後先後還了約400萬元,但仍有“利滾利”産生的2048萬元高利貸無法支付。於是,李振剛通過行賄茂名市茂港區原法院院長嚴得(另案處理),使得茂港區法院裁定謝建雄要償還李振剛高利貸。

  楊強明知李振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還收受李的賄賂,包庇、縱容以李振剛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利用職務之便要求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區分局以謝建雄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為由立案偵查,並指派民警搭乘李振剛的奔馳越野車到江蘇昆山抓捕謝建雄,由李振剛負責沿途費用。偵查期滿後,楊強利用職務之便要求茂港區檢察院批捕謝建雄。對此,楊強承認,因與謝建雄的案子,李振剛先後送了43萬元給他。李振剛則供稱,2008年春節前,楊強到廣州辦事,找到他説急需錢,他給了20萬元;同年中秋節,又因楊的兒子購房,再給了20萬元;2009年中秋給了3萬元。一共是43萬元。

  茂港區分局幹警曾志勇提供證詞稱,2007年5月,該案從茂港區法院移來分局時,他認為是經濟糾紛,債務人的執行能力證據不充分,提出不能立案,但因楊強不斷過問此事,並經過兩名副局長施加壓力,最終刑警大隊還是把案立了。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因李振剛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還在有關部門偵查中(該案近日已在廣州市中院開庭審理),法院沒有對李振剛案件進行判決確定,故在程序上暫不適宜認定楊強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關鍵詞:庇護賭場

  為40個地下賭場撐保護傘

  楊強還為40家地下賭場提供庇護,收受保護費118萬餘元。

  2007年5月至2009年9月,楊強利用職務之便授意李國恩、鄭光等人在茂港轄區內開設地下賭場,通過李、鄭二人收取賭場“保護費”,先後為40個賭場充當“保護傘”。

  經查,這些地下賭場多開在鄉鎮或街道的村落之中,有的更明目張膽地開在市場中,如南海街道霞裏市場和高地街道澳內市場等。這些賭場短則兩個月,長則兩年,即便最短開設兩個月的,楊強也少則拿1.7萬元、多則拿4萬多元,平均至少月入過萬元。而長達一兩年的賭場,平均保護費會略低,以2007年底至2009年5月,在七逕鎮上河林村開設的賭場為例,楊強共收得12.7萬元。歷數這些賭場的開放時間,僅2008年,茂港區便有超過20個賭場先後存在。(金羊網)

責任編輯:張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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