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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茂名茂港公安局長被判無期:賣官受賄罩黑幫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20日 04: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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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賣官受賄收黑錢罩住黑幫 茂名原茂港公安局長一審判無期

  本版撰文 信息時報記者 魏徽徽

  利用職務之便,在幹部提拔和崗位調整過程中,先後收受36名下屬幹警賄賂,收受李振剛黑社會性質組織“黑錢”……原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一把手”楊強、“二把手”陳奕富,帶領轄區公安系統幹警當賭場“保護傘”,日前楊強被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陳奕富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罪行1:買賣官位受賄 牽出數十官員

  2004年至2009年間,原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局長楊強利用職務之便,在幹部提拔和崗位調整過程中,先後收受36名下屬幹警的現金,合計345.58萬元。其中,經陳奕富介紹,收受賄賂67萬元;經鄭光介紹,收受賄賂8萬元。

  期間,陳奕富為了能提拔為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副局長及在工作中得到楊強的關照,先後十五次向楊強行賄,合計38.58萬元,其中13萬元是陳奕富貪污羊角派出所的公款。

  實際上,羊角鎮當時發生了爆竹廠爆炸事故,時任羊角派出所所長的陳奕富正處在風口浪尖。然而,楊強不但提拔了陳奕富,而且沒再追究陳奕富涉嫌的違法犯罪行為。

  罪行2:當賭場“保護傘”狂收保護費

  2007年5月至2009年9月間,楊強利用職務之便,授意李國恩、鄭光允許鄭剛、林躍進、李鬱雲等人在茂港轄區內開設賭場,並通過李國恩、鄭光收取賭場“保護費”,充當賭場的“保護傘”。楊強從中收受現金118.25萬元,李國恩收受現金18.7萬元,鄭光收受現金9.75萬元。

  判決顯示,楊強涉足了40個賭場,賭場的運營需要楊強的同意。高地派出所所長黎文鵬證言稱,2008年3月至4月,鄭光對他講,有個朋友想在高地做生意(開設賭場),叫他吩咐派出所的民警不要“亂搞”(查處)。為此,這些賭場每天須上交500元至1500元不等的保護費。

  罪行3:公安局收黑錢 包庇縱容“黑幫”

  1993年以來,以李振剛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茂名市欺行霸市、尋釁滋事、開設賭局、放高利貸、綁架勒索,獵取大量不義之財。

  自2005年10月開始,謝建雄先後向李振剛借款490萬元。謝建雄先後還了約400萬元,但仍有“利滾利”産生的2048萬元高利貸無法支付。於是,李振剛通過行賄茂港區人民法院嚴某(另案處理),使得茂港區人民法院裁定謝建雄要償還李振剛高利貸。

  楊強明知李振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收受李振剛的賄賂,包庇、縱容以李振剛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茂名黑幫“老大”李振剛在該案的證言稱,2008年春節前,楊強到廣州辦事,當時還找他説急需錢用。在廣州天河體育中心南海漁村吃飯時,他給了20萬元。

  法院查明,楊強利用職務之便,要求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以謝建雄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為由立案偵查,並指派民警搭乘李振剛的奔馳牌越野車,到江蘇省昆山市抓捕謝建雄,由李振剛負責沿途費用。

  偵查期滿後,楊強利用職務之便,要求茂港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謝建雄。

  罪行4:派出所開“小金庫”,受賄徇私枉法

  陳奕富在任羊角派出所所長期間,指使內勤周某私設小錢櫃(派出所內賬),將非法收取的賭場“保護費”、企業老闆的贊助費等款存放在位於該所槍械庫內的小錢櫃,用於該派出所的公務開支、福利獎金髮放以及陳奕富私人使用。2005年至2008年內,羊角派出所共收取賄賂62萬元。

  “一把手”楊強、“二把手”陳奕富、鄭光夥同其他幹警,利用職務之便,在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偵辦案件過程中,收受案件當事人或其家屬的賄賂,為其謀取利益。其中,楊強收受現金50萬元,陳奕富收受現金4.5萬元,鄭光收受現金2萬元。

  2009年3月,在茅崗公安分局經偵大隊辦理鐘某、羅某、劉某等3人團夥電話詐騙案過程中,楊強和陳奕富利用職務之便,分別收受賄賂款3萬元和1.3萬元。

  罪行5:身家過千萬,900萬來源不明

  據悉,2009年11月,李振剛收到楊強等人已被相關部門調查的消息,得知其罪行即將敗露。為掩飾、隱瞞其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發放高利貸所得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李振剛指示同夥梁某將財産轉移。

  2010年1月13日,楊強被茂名市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經查,楊強家庭財産共計人民幣1889萬餘元、港幣82萬餘元、美金6300元。其中,能夠明確財産來源的共計人民幣1002.5萬餘元、美金6300元。

  換言之,楊強共有人民幣886.6萬餘元、港幣82萬餘元的財産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屬於特別巨大,本人不能説明合法來源。

  判決:李振剛案未決,法院暫不認定

  據了解,李振剛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於今年5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審。由於法院尚沒有對李振剛是否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進行判決確定,故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李振剛案時,在程序上暫不適宜認定楊強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最終,茂名中院判決,楊強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其受賄犯罪造成後果嚴重,社會影響極壞,情節嚴重,應從重判處,鋻於楊強在被辦案部門調查期間交代了辦案部門沒有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的情節,案發後贓款、贓物已被追繳,故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日前,茂名中院判處楊強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犯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陳奕富犯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和介紹賄賂罪,獲判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20萬元。李國恩犯受賄罪、行賄罪和徇私枉法罪,獲判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10萬元。鄭光犯受賄罪、介紹賄賂罪,獲判三年,緩刑四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8萬元。

  楊強,54歲

  廣東信宜人,研究生文化,原係茂名市茂港區區委常委、政法委員會書記、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局長(副處級)。

  陳奕富,43歲

  茂名市人,大專文化,原係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副局長(副科級)。2003年9月至2007年11月,曾任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羊角派出所所長。

  李國恩,32歲

  茂名市茂港區人,大專文化,原係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禁毒大隊指導員(正股級)、掃除“黃賭毒”專業隊負責人。

  鄭光,39歲

  茂名市茂南區人,高中文化,原係茂名市茂港區機關事務管理局職工。

責任編輯:楊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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