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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原規劃局長獲刑14年 偵查人員回應刑訊逼供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13日 19: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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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重慶6月13日電(銀雪 楊君相)13日,重慶涪陵區規劃局原局長夏祥文受賄案在重慶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夏祥文犯受賄罪、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獲有期徒刑14年。庭審中,檢方偵查人員出庭回應刑訊逼供。

  媒體曝光牽出土地倒賣

  今年44歲的夏祥文是原重慶市涪陵區規劃局局長,碩士研究生文化。2009年11月19日,中國中央電視臺對重慶涪陵違規修建加油站進行了曝光報道,報道稱該區內加油站之多全國罕見,並稱在當地出售加油站可獲暴利。新聞播出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當地司法機關亦啟動程序查辦此案,致使夏祥文的涉罪案情浮現水面。

  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期間,夏先後擔任重慶市涪陵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涪陵區質監站)站長、重慶市涪陵區城市規劃管理處(以下簡稱涪陵區規劃處)處長、重慶市涪陵區規劃局局長。在此期間,夏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陶某等29人的賄賂款共計112.4萬元。

  2003年7月5日,夏祥文與夏祥權、陳奕光、陳林森(三人已判刑)成立重慶市涪陵區巨同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共謀用低價購買土地使用權,再高價倒賣給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川渝涪陵分公司修建加油站,從中牟利。2003年至2004年期間,夏祥文等人在涪陵區兩起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過程中,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情況下,與中石化涪陵分公司簽訂土地轉讓協議,獲利共計人民幣387萬餘元。其中,夏祥文個人分得人民幣70萬元。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法院認為,夏祥文行為構成受賄罪、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並判處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10萬元,罰金72萬元;並對夏祥文犯罪所得人民幣182.4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偵查人員出庭回應刑訊逼供

  “現在由證人陳述基本情況並宣讀作證保證書”

  “我叫XXX,男,42歲,係夏祥文案偵查人員……在案件偵查過程中,我們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在訊問中沒有言語或肢體上不文明的行為”。

  “你們是否對我對實施長時間的訊問,刑訊逼供,讓我跪著,不準我吃飯等行為?”

  “提押證上有提訊和還押時間,在押人員入所時要進行健康檢查,當時看守所對你身體檢查時也有登記,你體表無損傷,所以我們沒有實施上述任何行為……”

  2010年5月10日,重慶涪陵區規劃局原局長夏祥文受賄案庭審中,當地檢方偵查人員作為控方證人出庭作證,接受公訴方、被告人、辯護人三方的質證,回應夏提出的有刑訊逼供的説法。

  判決書中稱,法院經調查核實,檢方偵查人員當庭質證,偵查人員在取證時是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對夏祥文進行訊問的,沒有違法訊問行為,同時在押人員入所健康檢查登記表也證實夏祥文體表無損傷。另外,夏祥文也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偵查機關違法取證,故法院認定偵查機關未實施刑訊逼供行為。

  刑事訴訟證人出庭作證有多難?

  重慶三中法院刑一庭副庭長、負責審理該案的法官程昔原説,該案中被告人與偵查人員就有關事實和證據在法庭上進行當面對質,更有利於法庭查清案件事實、辨別證據,從而提高案件質量。

  然而重慶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介紹,案件審判中證人不出庭作證現象相當普遍,據其統計,2010年該院轄區共審理一、二審刑事案件2796件4048人,證人出庭作證的案件12件13人,證人出庭率為0.32%。

  “證人不出庭作證,剝奪了被告人有效參與法庭審判的權利,使抗辯式庭審方式所要求的直接、言詞、公開、辯論原則難以在法庭上貫徹,損害訴訟的正當程序。”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盧君説,證人不出庭作證還嚴重影響了司法權的正常運作,導致了直接原則、言詞原則等訴訟原則無法落實,最終嚴重地損害了司法的公正性。

責任編輯:張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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