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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最密加油站"事件落馬 局長受審被控受賄等罪(圖)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1日 21: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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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區規劃局局長夏祥文案庭審(來源:中國法院網)

  新華網重慶5月11日電(記者朱薇)重慶市涪陵區客運西站附近不到一公里距離內有4座加油站、兩公里內有10座,被稱為"國內最密加油站",因此事件被查辦的涪陵區規劃局原局長夏祥文10日在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出庭受審,夏祥文一審被指控涉嫌受賄罪、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據了解,2010年12月31日,重慶市檢察院第三分院就夏祥文涉嫌受賄罪向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稱:被告人夏祥文,重慶市涪陵區規劃局原局長,2001年12月至2010年9月期間,夏祥文利用其擔任重慶市涪陵區質檢站站長、涪陵區建委規劃處處長和涪陵區規劃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在修建單位集資房、辦理規劃審批手續、提高容積率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114.9萬元。

  在該案審理中,公訴機關發現夏祥文還涉嫌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依法于2011年1月31日、4月15日兩次建議法院延期審理,並於4月28日補充提起公訴,補充指控稱,2003年7月5日,夏祥文與夏祥權、陳奕光、陳林森(三人已判刑)成立巨同公司,共謀用低價購買土地使用權,再高價倒賣給中石化涪陵分公司修建加油站,從中牟利。2003年至2004年期間,夏祥文等人在涪陵區兩起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過程中,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情況下,與中石化涪陵分公司簽訂土地轉讓協議,獲利共計人民幣387.41799萬元。其中,夏祥文個人分得人民幣70萬元。

  公訴機關指控認為,被告人夏祥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114.9萬元;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非法獲利300余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在今天的庭審中,1名偵查人員作為控方證人出庭作證,接受公訴方、被告人、辯護人三方的質證。被告人夏祥文對指控罪名未提出異議,但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異議。

  鋻於案情重大複雜,法院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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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庭審涪陵區規劃局局長夏祥文案 兩度延期

涪陵區規劃局局長夏祥文案庭審。

  5月10日,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重慶市涪陵區規劃局原局長夏祥文涉嫌受賄罪、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一案。

  2010年12月31日,公訴機關重慶市檢察院第三分院就夏祥文涉嫌受賄罪向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稱:被告人夏祥文,原重慶市涪陵區規劃局局長。2001年12月至2010年9月期間,夏祥文利用其擔任重慶市涪陵區質檢站站長、涪陵區建委規劃處處長和涪陵區規劃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在修建單位集資房、辦理規劃審批手續、提高容積率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114.9萬元。

  在該案審理中,公訴機關發現夏祥文涉嫌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依法于2011年1月31日、2011年4月15日兩次建議法院延期審理,並於2011年4月28日補充提起公訴。補充指控:2003年7月5日,夏祥文與夏祥權、陳奕光、陳林森(三人已判刑)成立巨同公司,共謀用低價購買土地使用權,再高價倒賣給中石化涪陵分公司修建加油站,從中牟利。2003年至2004年期間,夏祥文等人在涪陵區兩起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過程中,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情況下,與中石化涪陵分公司簽訂土地轉讓協議,獲利共計人民幣387.41799萬元。其中,被告人夏祥文個人分得人民幣70萬元。

  公訴機關指控認為,被告人夏祥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114.9萬元;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非法獲利300余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庭審中,1名偵查人員作為控方證人出庭作證,接受公訴方、被告人、辯護人三方的質證。被告人夏祥文對指控罪名未提出異議,但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異議。

  因案情重大複雜,法院將擇期宣判。(人民法院報-中國法院網)

  重慶涪陵規劃局原局長夏祥文涉嫌受賄百萬案內幕

  規劃局原局長涉嫌受賄百萬被訴 檢察官稱"一把手"監督制約制度虛空容易引發"位置腐敗"

  重慶市涪陵區規劃局原局長夏祥文因涉嫌收受賄賂逾百萬元,近日被重慶涪陵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記者為了解其涉罪案情,專程趕赴重慶市涪陵區採訪,並獨家獲得了有關內幕。

  倒土地建加油站獲35萬

  "得到一個加油站的批文,轉手就可賺數百萬"。

  2009年11月19日,中央電視臺對涪陵違規修建加油站進行了曝光報道,報道稱涪陵區內加油站之多,全國罕見,並稱在當地出售加油站可獲暴利。

  新聞播出後,吸引了全國公眾對涪陵倒賣加油站事件涉罪內情的關注。當地司法機關啟動程序查辦此案,致使夏祥文的涉罪軌跡浮現出來。

  説起夏局長,涪陵大部分幹部都不陌生,一些人認為他是專家型幹部;他在領導心裏是個比較能幹的下屬;他在同事眼中為人低調,辦事穩妥,沒有不良嗜好。

  然而,這樣一位在同事中有著良好聲譽的幹部,這樣一位手握規劃審批大權的"能人",卻暗中進行著不可告人的勾當。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早在2003年,中石化進駐涪陵時,四處尋找地方布點建加油站。夏祥文的哥哥夏祥權和陳某得知這一消息後,即與中石化涪陵分公司徐某聯絡。雙方約定,夏祥權拿到地並協助辦妥規劃手續,中石化就以高價收購。

  2003年上半年,夏祥文、夏祥權同陳某等4人成立"重慶市涪陵區巨同商貿有限責任公司",通過買地轉讓中石化建加油站賺錢。為避嫌,4人以夏祥文妻子的名義出資約10萬元,佔公司總股本的35%。

  巨同公司成立後,在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就與中石化聯合向涪陵區建委申請建加油站,由於審批沒能獲得通過,夏祥權等人十分焦急,找到夏祥文,要求他儘快辦妥手續。

  夏祥文為謀取私利,同意了巨同公司和中石化的申請。於是,2004年5月,巨同公司與中石化簽定土地轉讓協議,該公司從中賺得200多萬元利潤,夏祥文分得35萬元。

  借單位修房撈好處30萬

  據辦案檢察官透露,1999年,夏祥文擔任涪陵區質檢站站長期間,單位要修建職工集資房,一家公司與質檢站簽訂了聯合建房協議。時隔1年,這家公司負責人改變主意,不願與質檢站聯合建房,同時希望質檢站退出該地,並承諾給夏祥文20萬感謝費,但這位負責人承諾的感謝費一直未兌現。

  直到2006年,這位負責人在開發另一項目時,為將項目原設計的架空層改為車庫,並且希望增加的車庫面積不計算到容積率中,他在夏祥文辦公室送給夏祥文10萬元。

  2001年12月,涪陵某房地産公司陶某得知涪陵區質檢站要修建單位職工集資房,找到夏祥文要求承建該房。陶某為感謝夏祥文將質檢站的集資房交給他承建,在某茶樓許諾將30萬元給夏祥文作為感謝費。

  不久,夏祥文就收到了陶某送來的15萬元。2002年2月,陶某在施工過程中將鄰近另一家單位的堡坎挖垮,花了上百萬元的維修費用,陶某又給夏祥文15萬元。

  進黨校學習不忘收紅包

  案卷中有證據顯示,夏祥文通過低價購買開發商房屋、為別人打招呼拿項目、違規審批規劃和增大容積率等各種機會受賄,且受賄地點在辦公室、茶樓、車上都有。

  2003年,陶某參加涪陵某公司辦公樓土石方工程招投標,但只中了第二標,第一標由另外一家公司中得。陶某找到夏祥文要他去給那家公司做工作讓出來,確認該公司自動放棄後,陶某送給夏祥文3萬。

  2004年夏天,夏祥文在處罰涪陵某建築有限公司董事長周某違規修建"萬泉城市之巔"附樓過程中,收受好處費2萬。

  2004年12月,某房産開發公司張某為得到時任涪陵區建委規劃處處長夏祥文的照顧,便以每平方米6000元的單價,將位於堡子城公園下面近30平方米的門面賣給夏祥文,夏祥文以妻子名義獲得該門面的産權,從中獲益近6萬。

  2005年9月,夏祥文將重慶某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杭富品山水"項目的容積率從3.76調整到4.5,收受好處費8萬。此外,他在中秋節收取該公司2萬元購物卡。

  2009年9月,張某為方便辦理規劃手續,趁夏祥文在重慶黨校學習之際,到重慶送給夏祥文5000元。

  記者還注意到這樣的案情,自從夏祥文把審批權作為交易籌碼後,涪陵的開發商們蜂擁而至,都想和夏局長建立"關係",從而打開通往"財富"的大門。

  悔過書自稱是廉潔幹部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夏祥文有著這樣的人生履歷:他出生於農家,靠自己的勤奮努力考入重慶建築工程學院,靠哥哥夏祥權做木工掙錢完成大學學業,隨後分配到原涪陵市建委鄉建科工作。

  1991年3月,他調入原涪陵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後,人們看到一個工作踏實、勤學苦幹的有為青年。隨之而來的,是他在仕途上的一帆風順——他先後任原涪陵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監督一科科長、質量監督站站長,2002年3月出任涪陵區城市規劃管理處處長,涪陵區于2007年4月成立規劃局時,他出任局長(正處級)。

  "夏祥文在參加工作初期,是比較清廉的,工作勤奮。但隨著權力和地位的不斷提升,私欲不斷地惡性膨脹"。辦案檢察官這樣説。

  夏祥文在悔過書中寫道:"我自認為還是比較廉潔的。"

  他説自己奉行"大筆不收,小筆收點是不會犯罪的"。然而,案卷中犯罪事實卻記載得十分詳盡——他在近10年內斂財逾百萬元。

  辦案人語

  辦案檢察官稱,這起案件有幾個典型特徵:一是受賄面廣,涪陵的開發商基本上都向夏祥文行賄;二是金額大,總金額達120多萬元;三是次數多,前後受賄達41次;四是手段隱蔽,除了收取現金和購物卡外,還採取低價購買門面房形式變相受賄,夏文祥為了規避查處,以妻子名義購房和入股,之後仍覺得不安全,便轉到其母名下。

  辦案檢察官認為,領導幹部自身素質是關鍵,但完善對一把手的制約機制更重要。像建委、國土、規劃等部門的領導,如果其領導幹部在手握實權情形下搞"一堂言",尤其是"一把手"這樣做,如何實施有效監督來預防其"位置腐敗",這事關黨和政府取信於民的執政基礎。(徐偉 蘇勇 張紹忠)

  局長倒賣地塊受賄114.9萬 土地未拍賣買主早定了

  涪陵區規劃局原局長夏祥文涉嫌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一案,定於5月10日上午9點,在市三中法院第一審判庭開庭審理。

  低價買地再高價賣出

  公訴機關指控稱,44歲的夏祥文原係涪陵區規劃局局長,正處級。2003年7月5日,夏祥文與夏祥權、陳奕光、陳林森(三人已被判刑)成立巨同公司,共謀用低價購買土地使用權,再高價賣出,從中牟利。

  2003年7月10日,經夏祥文、陳林森疏通關係,巨同公司以人民幣261.3萬元的價格,從重慶某裝飾有限責任公司購得涪陵區橋南開發區高山灣四組的3.4畝土地使用權。

  在未取得該地塊土地使用權證的情況下,2004年5月17日,巨同公司與中石化涪陵分公司簽訂土地轉讓協議,約定以510萬元將該土地使用權倒賣給中石化涪陵分公司。被告人夏祥文、夏祥權、陳奕光、陳林森從中牟利119.46萬元。

  土地未拍賣買主早定了

  2003年,被告人夏祥文與夏祥權、陳奕光、陳林森得知涪陵城區濱江路外經委豬鬢廠的地塊,將由涪陵區國土資源局掛牌拍賣後,決定參與競買後,將此地塊倒賣給中石化涪陵分公司。

  2004年5月18日,時任涪陵區建委規劃處處長的夏祥文在審批該地塊時,將原經辦人員規劃使用性質之一的倉儲改為加油站。2004年6月,夏祥權與原中石化涪陵分公司經理商議,以巨同公司與中石化涪陵分公司聯合的形式,參與競買。

  6月28日,巨同公司在涪陵區國土資源局還未舉行國有土地掛牌出讓拍賣,巨同公司尚未取得該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情況下,與中石化涪陵分公司簽訂了土地轉讓協議,將即將掛牌拍賣的6.176畝土地使用權以913.6萬元轉讓給中石化涪陵分公司。

  6月30日,兩公司以590.011萬元競價成功。7月1日,兩公司與涪陵區國土資源局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隨後,巨同公司退出土地使用權登記,涪陵區國土資源局將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證,辦理給了中石化涪陵分公司。夏祥文等人倒賣該地塊牟利近268萬元。

  2010年1月6日,公訴機關已就夏祥文涉嫌受賄罪提起公訴。指控稱:2001年12月至2010年9月期間,夏祥文利用其擔任涪陵區質檢站站長、涪陵區建委規劃處處長和涪陵區規劃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在修建單位集資房、辦理規劃審批手續、提高容積率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114.9萬元。(重慶晨報 記者 李瀾 通訊員 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