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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思維”推動精神衛生立法(人民時評)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13日 06: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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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著以人為本的精神,寓管理于服務,為精神障礙人群提供特殊關懷,精神衛生法有望為社會管理創新提供有價值的理念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佈了精神衛生法草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在歷經26年的醞釀討論之後,這項與公民權利和社會秩序密切相關的立法工作,進入了衝刺階段。

  草案在立法宗旨、保護對象、診斷治療、權利救濟等方面,作了比較完善的規定,特別是,總體思路體現了一種“權利思維”,不僅要求提高預防、治療、康復水平,也強調加大救助力度,不歧視精神障礙,切實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和人格尊嚴;不僅對非自願住院醫療制度明確條件、嚴格程序,確保精神障礙患者不因貧困得不到救治、不因疏于管理而傷害自身或者危害社會他人,更特別強調,無需住院治療的公民不能被強制收治……這些思路,獲得了公眾普遍肯定。

  一部屬於“醫學領域”的草案,之所以引起公眾關注,與近年來精神障礙問題屢屢升級為社會熱點、成為社會管理新難點有關。

  統計表明,我國精神疾病患者超過1億人,其中17歲以下兒童和青少年患者約3000萬人,重症患者約1600萬。重症患者中,因家庭貧窮無錢治療、救治通道狹窄無處救治等各種原因,只有20%就醫。大量流散社會的重症患者,無論從對社會的可能危害看還是患者自身的利益考慮,都是一種社會隱痛。

  相對於“該收治的未被收治”的現實,一些地方則還存在“不該收治的亂收治”現象。精神病認定、鑒定機構主體的不夠明確、收治程序的不夠規範、司法救濟的制度空白,造成一些執法困惑,也出現“精神病”成為某些人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打擊上訪人員的口實,影響惡劣。

  如此,精神衛生的立法“提速”,讓人欣慰。它傳遞出一個積極的信號:精神病問題不僅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視,而且立法和管理部門正在探索新的管理理念,讓管理與服務並重,進一步體現對權益的尊重、對權力的規範。

  同樣欣慰的是,徵求意見剛剛開始,一些討論正在專家、學者和公眾層面熱烈展開,不少內容也引起關注。比如能否賦予各級政府、醫療機構、相關監護人和社會組織更明確的權利和義務;能否在政府經費保障、精神疾患納入工傷和醫保等方面力度更大;在普遍關注的“強制收治”上,能否確立監護人意思主導和精神病人自身權利保障兩大基本原則,能否賦予利害關係人可訴性救濟權,避免那種讓當事人一旦被疑為“精神病”,就得不到申訴、辯護甚至親屬探望等現象的發生……不管意見最終能否被採納,公眾的熱情與見解,本身也應該成為立法和管理的一種資源。

  越來越多的事實提醒我們,把精神病特殊人群以及被裹挾進來的少數上訪人員視為防範對象的思路,不可取。應本著以人為本的精神,寓管理于服務中,為精神障礙者提供特殊關懷。相信,在政府、社會和家庭的合力之下,精神衛生法有望為社會管理創新提供有價值的理念,促進社會的“心理和諧”。

責任編輯:韓淩默

熱詞:

  • 心理和諧
  • 權利救濟
  • 精神衛生立法
  • 權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