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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個人所得稅法利國惠民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2日 08: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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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全國人大就個人所得稅法的修訂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在各種關於個稅修訂的聲音中,有某貨幣政策專家語出驚人,撰文批評當前的個稅體制“設計非常不合理”、“甚至可以稱之為‘弱智’”,並提出,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稅制必須“徹底改換徵收思路,實施平稅制度”。這種觀點甫一拋出,便引起了社會的極大關注。我國此次修訂個稅法的核心是給人民辦好事,為中低收入階層減稅。從國務院提出的草案看,此次個稅修訂的減稅規模將達到1200多億元。從中我們可以看到政府著力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公平的信心和決心。但是,在這位貨幣政策專家眼裏,政府這種為人民謀福的措施竟然成了“弱智”,在我國實行了幾十年的個人所得稅法竟然成了極為簡陋、惡化收入差距的“小兒科”。這種顛覆性的言論不僅無益於政府為人民減稅、促進社會公平的努力,無益於保護人民的利益和國家的利益,而且不利於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完善。

  對個稅體制顛覆性的言論只能把為人民減稅的好事辦糟

  我國此次個人所得稅法修訂的政策意圖十分明顯,就是為中低收入階層減稅。這是一件為人民謀福的大好事。當前,全國人大就個人所得稅法草案向全社會徵求意見,就是想把這件好事辦好。但是,這位貨幣政策專家此時卻大肆炮轟個稅體制,並拋出了“徹底改換徵收思路,實施平稅制度”的觀點。這種顛覆性的言論顯然與國家為人民減稅的努力背道而馳。

  在“平稅制度”下,不管是高收入者,還是低收入者,都適用單一比例稅率。這樣一來,包括高收入者與低收入者在內的所有納稅人便擁有完全相同的稅負——無論對單一比例稅率進行如何修改,都不會對改變高收入者和中低收入者的財富差距比例。這不僅不能對高收入者進行調節,低收入者也會因此承擔更高的稅負,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便完全喪失。這位貨幣政策專家在文中舉例:在俄羅斯在實行“平稅制度”後,“由於踴躍納稅,個稅總額改革後三年累計提高了60%以上”。假如其所言屬實,那麼,在俄羅斯“平稅制度”制度下,增長了的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事實上正是中低收入階層——因為高收入階層的稅負會因這一制度的實施而減少,稅收收入大部分的來源正是中低收入階層。這不僅不利於保護廣大工薪階層利益,反而起到了“反向調節”作用——中低收入人群成了納稅主體!顯然,這樣的制度並不是真正為中低收入階層減稅,而恰恰成為政府為中低收入群體減稅的阻力和障礙!它不僅不利於政府改善民生、縮小貧富差距政策意圖的實現,更不利於保護人民的基本生存權利和促進社會公平。

  事實上,我國個人所得稅現行的超額累進稅率是一個調節收入分配的絕佳手段。超額累進稅率是把收入(徵稅對象)劃分為若干等級,對每個等級部分分別規定不同的稅率,分別計算稅額,各級稅額之和為應納稅額。在超額累進稅率下,一定數量的收入(徵稅對象)可以同時適用幾個等級部分的稅率,當收入(徵稅對象)數額超過某一等級時,僅就超過部分,按高一級稅率計算徵稅。顯然,與“平稅制度”下的單一比例稅率相比,我國目前採用的超額累進稅率更有利於縮小貧富差距,更有利於收入分配的調節。

  在此次的個人所得稅法修訂草案中,有關部門正是通過對超額累進稅率的精心設計來實現減稅目標的。在我國社會貧富差距日益加大的背景下,政府一直在致力於構建完善的、覆蓋全體公民的公共服務體系。無論在教育、醫療、養老等方面,還是在住房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等領域,我們都可以看到政府的努力。如今,我國開始修訂個人所得稅法,意欲使之與著力構建公共服務體系的財政體制改革相呼應,共同發揮調節收入分配、縮小貧富差距的作用——這也已經成為人民的普遍訴求。從上述角度看,這位貨幣政策專家對個稅體制的大肆“炮轟”只是毫無實際意義的“指指畫畫”,不僅沒有抓住此次個稅修訂的實質,而且在事實上阻礙了為人民減稅措施的實施,與政府縮小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公平的努力相悖而行。其此番言論的結果只能把為人民減稅的好事辦糟。

  “弱智”的不是個稅體制,而是金融專家對我國稅制的膚淺認識

  這位貨幣政策專家在其文章中列舉了我國現行稅制的種種“弱智”表現。但是,這些論述恰恰表明,作為貨幣政策領域的專家,其對稅收原理、稅收徵管技術以及我國稅制的發展演變等基本問題的認識非常膚淺。

  按照這位貨幣政策專家的説法,由於個稅收入較少,因此,實施“平稅制度”的“目的是為了引進這個稅種,讓全社會能夠自覺地納稅,提升納稅的意識,而不在乎能夠徵多少稅”。這種觀點完全忽視了預算制度的特點和要求,顯示出這位貨幣政策專家稅收基本原理知識的缺乏。我國年度平衡的預算制度要求政府必須“量入為出”、“以收定支”。在我國的各級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個人所得稅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收入,不可或缺。這筆收入在政府預算中被“安排”用於提供各類公共服務。如果沒有了這筆收入,公共服務尤其是地方公共服務的提供勢必受到嚴重的影響。2010年,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收入達到了4837.17億元,佔稅收總收入的比重達到了6.6%——如此龐大的收入規模可以建造多少所小學學校、蓋多少座社區醫院,建設多少套保障房啊!尤其是在貧困落後地區和農村地區!在那些財力本就捉襟見肘的地方政府,這筆在這位貨幣政策專家看來“微不足道”的收入又會解決多少居民的基本生存問題啊!

  這位貨幣政策專家又稱,由於“高稅率下偷稅漏稅不僅盛行而且理直氣壯,一定是拿死工資的人繳稅,拿活錢的人逃稅,最後是惡化了收入分配”,此外,其在微博上還舉例説,“俄羅斯同行經常告訴我,百姓非常擁護稅改(單一稅率),大家排隊繳稅”。而事實上,這種説法是“只見樹木,不見森林”。在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的博弈中,由於稅收直接剝奪納稅人財産權利的性質,“平稅制度”並不見得會提高居民的納稅意識——曾號稱“俄羅斯首富”的霍多爾科夫斯基偷漏稅款案就發生在俄羅斯;在國際經濟危機造成“赤貧”人數大幅增加的情況下,俄羅斯改回累進稅率的呼聲也越來越強烈。而在我國,國家稅務總局近些年來一直在採取措施,不斷加強對於高收入群體的稅源監控和稅收徵管。這些措施使得高收入群體的稅收流失逐漸減少。根據財政部的數據,2009年,我國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申報的人數為269萬人,佔全國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數的約2.5%,繳納稅額為1384億元,佔全國個人所得稅總收入的36%。進一步而言,假定這位貨幣政策專家“聽説”來的俄羅斯居民“排隊繳稅”現象屬實,這種現象恰恰是政府工作效率低下、徵稅成本和居民納稅成本過高的體現。這未見得是一件好事!

  這位貨幣政策專家在文中還提到,“俄羅斯、新加坡、香港地區、愛爾蘭都施行了非常簡單的幾乎是平稅的制度”,並認為這些國家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納稅人積極納稅,也使得政府的監管成本簡化”。但是,對於我國來説,由於國情的不同,我們不能完全照搬這些國家的“平稅制度”。從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發展演變來看,我國現行超額累進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有其客觀必然性,其與我國目前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財政體制和徵管技術總體上是比較適應的。在30餘年的徵管實踐中,其也一直髮揮著調節居民收入的作用。如果將個人所得稅改為“平稅制度”,不僅會由於其收入減少而給財政(尤其是地方財政)帶來較大的壓力,進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公共服務的供給和民眾福祉的提升,而且會將其調節收入的功能消失殆盡,也不利於個人所得稅制的進一步完善。

  由此看來,這位貨幣政策專家對我國財稅體制、個稅徵管狀況以及發展歷程並沒有足夠的了解和認識。進一步而言,要求貨幣政策的專家掌握稅收的理論與政策,也的確是一件勉為其難的事情。這樣看來,真正弱智的並不是我國的個稅體制,而是貨幣政策專家對我國稅制的膚淺認識。

  平稅制觀點既不利民又不利國

  這位貨幣政策專家在其文章及隨後的微博中提出了個人所得稅改革的觀點:“寬稅基,低稅率,計負擔”——“寬稅基”指的是各種收入都要納稅;“計負擔”指的是要考慮家贍養人數。這種觀點不僅毫無新意,而且對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功能的發揮有害無益。

  無論從我國財稅理論學界的研究中,還是在政府相關部門的改革決策中,關於個人所得稅改革向“綜合稅制”邁進的話題都已經持續了多年。早在十餘年前,我國許多財稅專家和學者就已提出個人所得稅向“綜合稅制”改革的觀點。在國家稅務總局所屬的中國稅務學會、中國國際稅收研究會以及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以及財政部所屬的財政科學研究所等政府研究機構的文獻中,關於促進個人所得稅實現“綜合稅制”的建議和觀點更是連篇累牘。而且,早在我國1996年通過的“九五計劃”中,“建立覆蓋全部個人收入的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就已被列入“遠景目標”;2010年,其更成為我國“十二五”規劃的重要內容。

  但是,此次個人所得稅法的修訂卻承擔著另一項更為緊迫的任務——為中低收入階層減稅。當前,在我國貧富差距日益加大、民生問題凸顯的大背景下,通過個人所得稅法的修訂、減輕中低收入階層稅負,保障和改善他們的生活條件,成為保障民生、涵養經濟社會發展根基和維護政治經濟穩定的當務之急。無論從國家的長久發展看,還是從保護人民利益角度看,這都是一件大好事!

  這位貨幣政策專家顯然並未關注我國幾十萬財稅學者對個人所得稅改革的研究動態,也沒有了解我國此次進行個稅修訂的政策意圖和功能。其明顯情緒化的“義憤”言論既不利民亦不利國,它不僅會干擾“為中低收入階層減稅”政策的順利實施,不利於保護人民的利益,反而成為提升民眾福祉、促進經濟發展、保障人民和國家利益的掣肘。以其目前之影響力,其對現行稅制“設計簡陋”、“弱智”等情緒化的表達甚至有可能成為影響政治經濟和社會穩定的重要誘因。如此看來,作為貨幣政策的著名專家,其與其對稅收領域的改革指指點點,倒不如多把精力放在研究“如何建立居民收入的非現金支付制度和居民終身唯一賬號制度”上,為我國的個稅改革夯實基礎、做點實事!(作者係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稅收研究所研究員、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