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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開封縣發出全國首張“禁止令”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03日 18: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河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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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河網訊(記者 郭俊華 通訊員 朱登博)“90後”男子無證駕駛摩托車與人相撞後逃逸,造成當事人死亡。今天(5月3日)上午,開封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馬利蒙交通肇事一案,在宣告判處馬利蒙緩刑的同時,依法發出(2011)開少初字第1號“禁止令”:禁止馬利蒙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駕駛機動車輛的活動。據悉,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後發出的首張“禁止令”。

  被告人馬利蒙是標準的90後,去年12月28日無證駕駛兩輪摩托車與王某某相撞,後駕車逃逸,造成王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經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馬利蒙應負全部責任。經調解,被告人馬利蒙向被害人王某某的家屬進行了賠償,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開封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馬利蒙違反交通運輸法規,發生致1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馬利蒙在發生事故後逃逸,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馬利蒙在發生事故時未滿18周歲,係未成年人,依法應當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其認罪態度較好,又能積極對被害人家屬進行賠償,取得諒解,有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應當依法對其適用緩刑。結合其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等,開封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馬利蒙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同時發出“禁止令”:禁止馬利蒙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駕駛機動車輛的活動。

  禁止令制度是對緩刑制度適用的一種完善,禁止犯罪分子從事容易誘發其再次違法犯罪的特定活動,是適應對其改造的需要,也是預防其再犯罪的需要。開封縣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的被告人馬利蒙,因無證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交通肇事,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後果,且其具有肇事後逃逸的情節,本院根據其犯罪情節,認為在緩刑考驗期限這一特定的期間內,禁止其從事駕駛機動車輛的活動,有利於其進一步認識到交通肇事犯罪的危害性,也可以有效的預防其再次實施同種類的違法活動,以期能收到更好的改造效果。故對馬利蒙作出禁止附加判決。

  鏈結:發出“禁止令”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中將第七十二條修改為:“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對符合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等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宣告緩刑的同時,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對於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依法應當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況,認為確有必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間或者緩刑考驗期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的,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或者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間或者緩刑考驗期內,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的,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三十八條第四款或者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