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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詐騙近親屬財物取得諒解可不按犯罪處理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07日 20: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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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4月7日電(記者楊維漢、陳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7日公佈的《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針對這一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雲騰解釋道,過去,我國沒有完善的財産制度,近親屬之間的財産所有權並不十分明晰。現代社會中,近親屬之間的財産權利相對明確。在制定司法解釋的時候,根據司法實踐中取得的經驗,我們認為近親屬之間發生的詐騙行為,是針對特定的人,對於社會的危害性不大。而且即使對實施詐騙的行為人判處了刑罰,服刑過後他最終還是要回歸家庭,因此刑法沒有必要過多干預家庭關係,只要近親屬之間達成諒解即可。

  該司法解釋同時還明確了可予從寬處罰的詐騙犯罪的具體情形。其中規定,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一是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二是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三是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是被害人諒解的;五是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