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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送詐騙短信5000條以上可定罪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07日 15:1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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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邱偉)最高法院今天對外通報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解釋,電信詐騙行為將受到從嚴懲處。這一司法解釋將於明天起施行。

    解釋明確了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結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和詐騙犯罪的發案形勢,將最低入罪門檻由原來的2000元提高為3000元。根據解釋,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萬元以上為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5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解釋將電信詐騙行為規定為可酌情從嚴懲處的情節,規定了5種情形酌情從嚴懲處: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解釋規定,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發送詐騙信息5000條以上,或者撥打詐騙電話500人次以上,以及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解釋還規定,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另外解釋也明確了可予從寬處罰的情形,規定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背景鏈結

  電信詐騙犯罪猖獗

    據介紹,電信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在幕後組織操縱整個犯罪實施,雇用人員為詐騙窩點搭設網絡平臺,提供服務器及改號服務,他們發送詐騙信息,撥打詐騙電話並接聽回撥電話,並雇人赴各城市轉款、提現,將贓款轉至多個不同賬戶,最後通過地下錢莊轉移。

    詐騙信息、詐騙電話的內容主要涉及中獎、購車退稅、電話欠費、信用卡消費、災區募捐、網絡購物、股票走勢預測、彩票中獎、冒充熟人、綁架勒索等。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改號技術冒充國家機關、公共服務機構的電話號碼行騙,事先會精心設計騙局,行騙過程中根本不與被騙對象接觸。2009年,僅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5省市的群眾因電信詐騙造成的損失就高達10多億元。

    新聞鏈結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