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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身損害賠償全國統一標準 消除城鄉差距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14日 04: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西安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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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2011年全國兩會

  本報北京訊 (特派記者 崔曉剛) 在同一場交通事故中喪生兩人,就因為戶口不同,得到的賠償金卻相差20多萬元。這種“同命不同價”的現象讓很多人想不通。在本次全國人代會上,全國人大代表、陜西省工商聯副主席王茜建議,實行全國性的統一標準,消除因戶口不同而獲得人身損害賠償費相差巨大的情況。

  “同命不同價”現象引廣泛關注

  據介紹,目前全國各地人民法院在確定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時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通過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其中,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該司法解釋人為地將我國公民按其戶籍分為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兩類,分別規定了不同的傷殘、死亡賠償標準,由此導致了司法實務中經常出現在同一地點、同一事件中傷殘、死亡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獲得賠償數額大相徑庭的荒謬現象。“同命不同價”現象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身份不同 死亡賠償相差20多萬

  按照該規定,同一年齡的人死亡的,死亡賠償金會因其戶籍地的不同而不同,會因其身份是農村居民還是城鎮居民的不同而不同,會因受訴法院的不同而不同。

  比如,以2009年度為例:陜西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3438元,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129元。北京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11986元,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738元。

  同一地區比較,同是陜西人,因其身份是農村居民的,死亡賠償金是 68760元;是城鎮居民的,死亡賠償金是282580元,二者相差213820元。同是北京人,因其身份是農村居民的,死亡賠償金是239720元;是城鎮居民的,死亡賠償金是534760元,二者相差295040元。

  而在不同地區,同樣是農村居民,受訴法院是陜西的,死亡賠償金是 68760元;受訴法院是北京的,死亡賠償金是239720元,二者相差170960元。同是城鎮居民,受訴法院是陜西的,死亡賠償金是282580元;受訴法院是北京的,死亡賠償金是534760元,二者相差252180元。

  僵化思維 不符合發展趨勢

  王茜代表在建議中指出,該解釋不符合憲法和法律確定的平等原則,且沒有法律依據,其次是延續了計劃經濟時代的僵化思維,強化了城鄉二元結構,不符合城鎮化發展的趨勢。

  在司法實踐中,也有一些法官突破司法解釋的禁錮,在農民工遭受人身損害索賠時,按照城鎮居民同等待遇執行。此外,國務院2010年12月20日修改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統一了全國各地的工亡補助金標準,實現全國“同命同價”,消除了此前因地區差異而造成的不同。

  建議實行全國統一賠償標準

  王茜代表建議,將《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修改為“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死亡賠償金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相關鏈結

  反對聲音: 無視城鄉差距會導致執行難

  由於目前我國城鄉差距仍然客觀存在,對於這種差距的承認,目前的法律規定應該説有自己實際的考慮。如果我們片面地去追求生命同價,那麼很有可能在人身損害賠償的問題當中,會出現無法執行和無法具體衡量的狀況。

  ———中國人民大學范愉

  支持聲音:面對生命價值 賠償標準荒唐

  對於“同命不同價”,有關部門制定的司法解釋或許很有道理:城裏人和農村人的年收入不同,獲得的賠償自然不同。這樣的標準或許在其他方面適用,但上升到對生命價值的衡量時卻顯得很不慎重。如果按照這樣的方法思路來制定賠償額,還可分得更詳細:老闆可獲賠多少錢,經理可獲得多少賠償,職員可獲得多少賠償……這豈不荒唐?

  ———中國人民大學王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