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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代表:建議制定《民法總則》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12日 00: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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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2011年全國兩會

  人民網北京3月12日電(記者 李婧)3月11日,記者獲悉,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知名法學家王利明遞交了制定《民法總則》的議案。王利明表示,中國的民事立法關鍵在於制定一部民法典,為了加快民事立法體系化的步伐和民法典的頒行,需要儘快制定民法總則。

  目前中國已經基本構建起以憲法為核心、以法律為主幹,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規範性文件在內的,由七個法律部門、三個層次法律規範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為市場經濟構建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保障了社會經濟生活的正常運行。

  在《物權法》和《侵權責任法》出臺之後,中國的民事立法關鍵在於制定一部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國民事立法系統化的標誌。按照分階段、分步驟制定民法典的立法部署,我國已經先後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在這些單行的民事法律制定出來之後,我們不能採取簡單的法律彙編的方式,將這些法律匯集成民法典,而應當按照科學合理的民法典體系,對這些法律進行有系統的整合,構建體系完整的民法典。

  而要推進民法典的立法進程,需要儘快制定《民法總則》。我國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在一定程度上承擔了民法總則的功能。在這二十多年的民法實踐中,《民法通則》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民法通則畢竟不是一部總則,它是特定歷史時期對調整基本民事關係所做的概括性的規定。因此,其關於總則的內容較為簡略,許多內容仍然欠缺。例如,《民法通則》主體制度中只規定了公民和法人,而沒有規定合夥。再如,關於法律行為只規定了雙方法律行為,而沒有規定單方法律行為和單方意思表示。尤其是隨著25年來我國改革開放社會主義建設的發展,民事審判經驗不斷累積,民法通則中關於總則的內容也亟需修改完善。

  制定《民法總則》的必要性在於:

  第一,完善民事立法,加快民法典的制定。目前我國基本民事法律已經具備,《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都已經制定,這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的重要標誌,也是我國民事立法體系化的重要內容。但是我國還缺乏一部統領性的民法總則。制定《民法總則》最主要的優點在於,為自然人、法人從事民事法律行為確立行為標準,併為法官裁判民事糾紛提供基本的準則。《民法總則》將各項私法規則的共同要素加以歸納和抽象,並在民法典總則中集中規定,從而避免民法典各分則將同一個問題重復規定或設置大量採用準用性條款。例如,總則對法律行為的要件、效力等制度作出規定後,關於合同等各種具體法律行為制度中就沒有必要再對要件和效力規則作出重復規定了。反之,如果沒有總則,則將導致法律規範的大量重復。目前,我國已經制定了《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基本的民事法律,但因為缺乏民法總則的系統規定,使得民法典的出臺和問世受到一定的影響。為了加快民事立法體系化的步伐和民法典的頒行,需要儘快制定民法總則。

  第二,增強法典整體的邏輯性和體系性。體系設計不僅關係民法典的質量和生命力,而且關係整個民法部門和民法科學的發展。中國未來的民法典應當是科學的,體現民事立法的最新發展趨勢,面向新世紀的一部高質量法典,而構建科學合理的民法典體系是達到此目的的前提和基礎。民法典體系化的特徵在於形式的一致性、內在的一致性、邏輯上的自足性和內容上的全面性。民法分則各部分都圍繞總則這個核心得以展開,共同成為民法典的有機組成部分。即便民法總則的部分內容並非適用於所有民法典分則制度,但只要其對絕大多數具體制度具有指導和統領意義,其就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價值。另一方面,設立總則的模式充分地體現了“總分”結構的特色。民法總則使民法的各部分形成一個邏輯體系,而不是各種民事制度的機械組合。總則條款有利於統領分則條款,確保民法典的和諧性。在此種模式下,一般規定對特殊規定的適用具有指導意義,而特殊規定又優先於一般規定而適用。這就形成了一個從一般到具體的有內在關聯體系。

  第三,實現了整個民法典價值和內容的一致性。《民法總則》不僅僅有利於具體制度和規則的體系化,而且總則之中所規定的基本原則所體現的價值理念對整合整個民事立法具有重要意義。例如,總則關於民法各項基本原則的規定,民事主體制度中關於主體人格平等的規定、法律行為中關於意思自治的規定,它們就是對民法的平等、自由等精神的弘揚。總則的設置對於法官理解總則所彰顯的價值,並通過其解釋和運用法律具有重要意義。

  第四,保持了法典的抽象性和開放性。抽象化的總則具有更強的包容性和彈性,這樣就使民法條款的適用範圍具有更大的開放性。法律規則越具體,其針對性越強,其適用的範圍和調整的對象越有限,其也就越難以應對未來社會生活發展的新要求。民法總則是民法規範的生長之源,在民法典其他各編對某個問題沒有具體規定的時候,可以通過總則中的基本原則和制度加以彌補,從而發揮填補法律漏洞與法律空白的作用。如果在民法典中不規定總則,法官填補法律漏洞的活動就缺乏法律依據和抽象規則的指引,其所能解釋的具體規則也可能因此而産生重大偏差。

  王利明建議制定的《民法總則》基本框架如下:

  第一章 基本原則。本章重點規定民法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則。包括民法的的概念、調整對象;民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平等原則、意思自治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

  第二章 規定關於民法的適用和解釋。其中包括民法的適用範圍,即民法對人的效力、時間效力和空間效力,以及民法適用的規則和民法的解釋規則。

  第三章 規定民事權利。本章要列舉幾項基本權利,包括人格權、身份權、物權和債權、知識産權。同時也要對分則中沒有規定的權利以及一些新的民事權利和利益進行規定,如成員權等做出規定。在《民法通則》第五章中規定了財産權、債權、知識産權、人身權這四種權利的客體,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在社會生活中出現了很多種新的權利客體類型,如智力成果、工業標誌、集合財産以及一般人格權等,需要在本章中做出規定。

  第四章 自然人。其中要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的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監護、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和住所。

  第五章 法人。其中要規定法人的概念和法人的條件、法人的性質、法人的分類、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法人的設立、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法人的機關、法人的終止和法人的財産有限責任。

  第六章 合夥。本章要規定合夥的設立和分類,並且要規定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第七章 法律行為制度。《民法通則》關於法律行為的規定有很多缺陷,例如沒有規定意思表示等。對於法律行為的概念、生效條件以及無傚法律行為的類型,未生效的法律行為等都需要進一步完善。本章規定法律行為的概念及分類,意思表示的概念、發出、到達和解釋、法律行為的效力、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欠缺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未生效的法律行為、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第八章 代理制度。《民法通則》關於代理制度,只規定了直接代理,未規定間接代理。本章要規定代理的概念和特徵、直接代理和間接代理、代理權的設定和行使、復代理、代理權的消滅、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

  第九章民事責任。我國《民法通則》對民事責任做出了統一的規定,這種方式具有明顯的中國特色,也為《侵權責任法》所繼承和發展。因此,有關責任制度獨立規定的結構應當堅持,但是其具體的規則,由於《侵權責任法》中已經有了詳細的規定,其應當依照現有的法律做出一定的修改,以保證民法內部體系的統一和完善。本章要規定民事責任的概念及分類、民事責任的競合、民事責任聚合、民事責任的形式。

  第十章 時效和期間。比較法上,時效制度主要包括取得時效和訴訟時效,我國《民法通則》只規定了訴訟時效制度,這造成了部分民事具體規範在具體實施中的困難。所以,我建議應當建立包括取得時效和訴訟時效的完備的時效制度,實現民事權利根據時效發生變動的周延性。本章要規定時效制度的概念、取得時效和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分類、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中止和延長、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後果、期間與期日。

  十一章 附則。本章規定本法生效的時間、與其他法律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