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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經驗彌足珍貴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03日 05: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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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山東大學校長 徐顯明

  110年前,即1901年,梁啟超在《新民叢報》上發表了一篇文章,提出中國何時可以建成法治國家的疑問。110年之後的今年,我們用如期形成中國特色法律體系為“梁啟超之問”作了一個回答,而這也必將成為我國法治建設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30多年來,經過各方面堅持不懈的努力,我國立法工作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偉大成就,一個立足中國國情和實際、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集中體現黨和人民意志,以憲法為統帥,以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為主幹,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多個層次法律規範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

  立法是國家的一項基本政治活動。改革開放30多年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其他各級立法機關,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認真履行立法職責,努力探索立法規律,不斷總結立法經驗,著力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逐步積累形成了一些寶貴經驗。這些經驗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帶有普遍性、規律性、指導性的一些根本原則,二是體現我國立法工作實際的一些具體做法。

  一、從立法原則來看,主要有以下一些經驗:

  (一)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堅定不移地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總要求,構建我們自己的法律體系

  改革開放以來的實踐充分表明,要構建我們自己的法律體系,必須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始終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旗幟不動搖,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正確把握和解決立法理論與實踐中帶有根本性、全局性、長期性和穩定性的問題,自覺抵制各種錯誤思潮和傾向的影響,確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符合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內在需要。

  (二)堅持黨的領導,服從並服務於黨和國家工作的大局,努力從制度和法律上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實施

  構建我們自己的法律體系,要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把黨關於改革發展穩定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貫徹到工作的全過程,自覺地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成為全社會一體遵循的行為規範和準則。要服從並服務於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嚴格按照黨中央確定的方針和政策履職用權。就本質而言,我國的法律是上升為國家意志的成熟的黨的政策。

  (三)堅持從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和實際出發,將法律體系的構建紮根于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偉大實踐,促進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協調發展

  構建我們自己的法律體系,必須始終堅持從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和實際出發,不斷總結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實踐經驗,確立符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的法律制度。要特別注重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分析社會生活各方面提出的實際問題。要使制定出來的法律規範,既符合全局的需要,又考慮不同地區的實際情況;既符合長遠的發展方向,又切合當前的實際;既充分反映和肯定改革開放已有成功經驗,又積極促進改革開放的深入進行,還要為改革開放的進一步發展留有必要空間。

  (四)堅持以憲法為依據,自覺貫徹憲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精神,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

  構建我們自己的法律體系,要始終堅持以憲法為依據、為統帥、為核心,自覺貫徹憲法的基本原則,堅決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任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能同憲法相抵觸,行政法規不得同法律相抵觸,地方性法規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一切立法都必須依照法定權限,遵循法定程序,不得超越立法權限、違反立法程序。在制定法律法規時,要從國家的整體利益出發,從人民長遠、根本的利益出發,而不能從本部門、本地方利益出發,從制度上確保國家法制的統一和諧和內部一致。

  (五)堅持以人為本、立法為民,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始終將實現好、發展好、維護好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不斷提高立法質量

  構建我們自己的法律體系,必須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充分體現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訴求,努力實現立法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科學立法,要求立法準確反映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係的內在規律和法律自身體系的規律;民主立法,要求立法真正體現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體現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一。這是貫徹黨的思想路線和群眾路線的必然要求,是切實提高立法質量的重要途徑。要在立法過程中實行公開立法,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尊重民意,廣泛集中民智,最終實現“以人為本、立法為民”。

  二、從具體做法來看,主要有以下一些經驗:

  (一)堅持有目標、按計劃、分階段積極推進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為抓緊解決有法可依的問題,我們採取了立足現實、突出重點、精心組織、階段推進的積極構建方式。在不同時期,圍繞黨和國家的工作重心,按照黨中央提出的立法工作目標,適應改革開放的階段性要求,根據需要和可能,區別輕重緩急,制定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有目標、有重點、有步驟地推進立法工作。這是我國法律體系構建的一個突出特點。

  從立法工作的階段性目標來看,1997年黨的十五大確立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明確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立法工作總目標。至九屆全國人大任期屆滿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初步形成。2002年黨的十六大重申了這一目標。至十屆全國人大任期屆滿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2007年黨的十七大提出了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任務。在此基礎上,十一屆全國人大提出,確保到2010年如期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並不斷加以完善。

  從立法工作的計劃性和指導性來看,為了統籌制定急需的法律,1988年七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提出了關於五年立法規劃的初步設想。1991年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立法規劃,對其任期屆滿前一年多的立法工作作出安排。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制定了五年立法規劃。此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形成了任期五年要有立法規劃、年度要有立法工作計劃的做法,立法工作的計劃性和指導性得到進一步加強,確保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立法工作。與此同時,還形成了將五年立法規劃報請黨中央批准的做法,以此作為加強黨對立法工作領導的重要方面。這樣,在黨的領導下,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主導下,經過積極探索,逐漸形成了我國有目標、按計劃、有重點、分階段推進法律體系建設的基本道路,為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提供了十分有力的保障。

  (二)堅持不同層次立法齊頭並進

  為適應改革開放以來加快立法步伐的需要,從一開始我們就實行了“多條腿走路”的辦法,堅持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不同法律規範共同推進。考慮到所有法律規範都讓全國人大來制定,難以適應現實的需要,1982年憲法將國家立法權由1954年憲法規定的僅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擴大到全國人大常委會,並賦予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權力,肯定了1979年制定的地方組織法賦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權力的制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立足地方實際,從本地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出發,開展了豐富多彩的立法探索,取得了突出立法成就,創造了大量鮮活經驗,為國家立法提供了重要基礎和有力支持。

  30多年來,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的同時,各級立法機關積極開展立法活動,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規範性文件,形成了不同層次立法齊頭並進的繁榮局面。實踐證明,“多條腿走路”的辦法是行之有效的,有利於充分調動起各方面積極性,既維護了國家法制的統一,又照顧到了各地的差異;既保障了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又加快了法律體系建設的步伐。

  (三)堅持綜合運用多種立法手段

  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一項系統工程。30多年來,我們綜合運用制定、修改、廢止、解釋、清理、備案等多種立法手段,確保在較短時期內建立起科學和諧統一的法律體系。一是抓緊制定一大批法律法規,特別是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急需的、基本的、主要的法律。二是堅持把修改原有法律與制定新的法律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及時對過去制定的一些不適應現實情況的法律進行修改,使法律適應我國社會發生的廣泛而深刻的變化,更好地發揮法律對現實生活的規範作用。事實上,立法工作越向前推進,修改法律的數量就越多。自十屆全國人大以來,修改法律已佔到全部立法任務的一半以上。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對憲法和一大批法律進行了修改,有的法律甚至多次修改。三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對於明顯不合時宜、已無繼續施行必要的法律,在認真研究的基礎上及時予以廢止,促進法律的新陳代謝。四是為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積極行使解釋法律的職權。五是適時開展法律法規清理。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集中開展了法律清理工作,國務院和地方人大也集中開展了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清理工作,促進了法律體系的科學和諧統一。六是依法履行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等的審查權,以保證法律以外其他形式的規範符合憲法和法律。

  (四)堅持在繼承和借鑒的基礎上不斷創新

  30多年來,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過程中,我們立足於基本國情,從實際出發,堅持將繼承歷史傳統、借鑒國外經驗和進行制度創新有機結合起來,做到古為今用、洋為中用,體現中國特色、時代特徵和世界文明的融合。

  一方面,實現歷史傳統的現代化。繼承中國歷史傳統中的優秀成分,將過去一些好的東西發揚光大,推陳出新,使之現代化。比如我國法律規定的調解制度,就是在繼承中國傳統文化的基礎上,適應現代社會需要而進行的制度創新,體現了鮮明的中國特色。

  另一方面,實現國外經驗的中國化。充分吸收人類法制文明的成果,大膽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立法成果和先進的法律制度,特別是發展市場經濟方面的制度,比如證券制度、反壟斷制度等,但又不是簡單地照搬照抄,而是根據中國國情和實際加以改造和創新,將國外的東西轉化成我們自己的制度,為我所用。學習借鑒國外有益經驗,成為30多年來我國立法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這樣做,大大加快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步伐,也充分體現了這個體系的包容性、開放性和創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