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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版限購細則出臺:外地人購房需累計納稅1年證明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24日 19: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市國土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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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進一步嚴格執行我市商品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産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和《關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産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實施意見》(穗府辦〔2011〕3號),自2011年2月24日起,進一步嚴格執行我市住房限購措施。現就有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在本市已擁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包括購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夠提供自購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對在本市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不得購買住房。

  符合《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吸引培養高層次人才的意見》(穗字〔2010〕11號)有關高層次人才條件的非本市戶籍人員,且在廣州市無自有住房的,可購1套住房。

  二、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商品住房的,嚴格按照《關於規範房地産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建住房〔2006〕171號)、《關於進一步規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的通知》(建房〔2010〕186號)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三、限購時限內,購房人須在商品住房買賣合同中簽名具結已知悉並執行我市住房限購政策,境內居民如實填寫《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房地産開發企業和房地産經紀機構應通過查驗購房人的戶口簿、結婚證等證件原件對購房人的《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進行核實。房地産開發企業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應當立即與其解除買賣合同;經紀機構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應當通知並協助售房人與其解除買賣合同。房地産開發企業、經紀機構與購房人串通、騙購住房的,要追究責任,並予以曝光。

  四、購房人向房地産交易登記部門申請房地産轉移登記時,應提供以下附加申請材料:

  (一)買方為境內居民的,須提供《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和《承諾書》原件、戶口本原件、結婚證(或未婚證等其他婚姻情況證明)原件。

  (二)買方為非戶籍境內居民的,還須提供自購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三)買方為境外個人(不含港澳臺居民和華僑)的,須提供在本市工作超過一年的證明,書面具結購買商品住房用於自住並承諾在境內無其他住房;港澳臺居民和華僑須提供在本市工作、學習和居留的證明,書面具結購買商品住房用於自住並承諾在境內無其他住房。

  (四)買方為非本市戶籍高層次人才的,須提供廣州市委組織部或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有效證明。

  房地産交易登記部門在辦理房地産轉移登記時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不予辦理房屋登記,並將其行為通報相關貸款機構。

  五、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所有商品住房交易均按本通知規定執行,交易時點按照以下標準認定:

  (一)在本市房地産主管部門信息系統網簽合同的,以網簽購房合同時間為準;

  (二)非網簽形式簽署買賣合同的以房地産交易登記部門業務收件(包括預收件和受理)時間為準;

  (三)沒有納入房屋管理系統的新建商品住房以在房地産交易登記部門辦理預售商品房合同備案或預告登記的時間為準。

  六、非直系親屬間的房屋贈與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