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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要求法官不得私下接觸當事人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22日 05: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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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白龍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在審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內部人員干擾辦案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發佈之日起在全國各級法院統一施行。《規定》主要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從強化對法院內部人員的監督管理入手,從源頭上構築起防止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的"隔離墻"。

  法官不得私下接觸當事人

  為了從源頭上構築起防止人情干擾的"隔離墻",《規定》進一步細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關於法官不得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的規定,明確要求"法院工作人員不得私下接觸本人審理案件的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屬、代理人、辯護人或者其他關係人",同時要求法院工作人員"因不明情況或者其他原因接觸上述人員並可能引起社會公眾及案件當事人合理懷疑的,應當自行申請回避"。

  針對少數法院內部人員干擾辦案的主要方式,《規定》明確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及退休人員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屬、代理人、辯護人或者其他關係人轉遞涉案材料;不得違反規定打聽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為案件當事人説情打招呼"。

  為了解決一些法院內部人員通過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的方式對辦案法官或辦案部門施加影響的問題,《規定》規範了法院工作人員及退休人員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的方式。《規定》明確要求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及退休人員在職責範圍之外收到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屬、代理人、辯護人或者其他關係人遞交、郵寄的涉案材料,應當送交本院立案信訪部門處理,不得直接轉交案件承辦法院、案件承辦部門及相關審判組織或者審判人員,也不得在涉案材料上簽批任何意見"。

  明確領導幹部權力邊界

  為了防止發生法院領導幹部和上級法院工作人員在接受請托説情後利用審判管理權違法干擾辦案的問題,《規定》明確了法院領導幹部和上級法院工作人員過問案件的權力邊界,要求法院領導幹部和上級法院工作人員"非因履行職責,不得向審判組織和審判人員過問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向審判組織和審判人員批轉涉案材料"。

  為了防止法院領導幹部和上級法院工作人員打著履行監督指導職責的旗號為請托説情者謀取不正當利益,《規定》健全了法院領導幹部和上級法院工作人員過問案件的"全程留痕"制度,明確要求"人民法院領導幹部和上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因履行職責需要對正在辦理的案件提出指導性意見時,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或者由案件承辦人記錄在案",同時要求"案件承辦人應當將人民法院領導幹部和上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提出指導性意見的批示、函文、記錄等文字資料存入案件副卷備查,並在審判組織評議案件和討論案件時作出説明"。

  此外,為了增強《規定》的執行力,最高人民法院特意在《規定》中設立了對違反《規定》行為的懲戒措施,要求對違反本規定的法院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應當酌情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同時涉嫌犯罪的,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地方法院還將通過司法巡查、審務督察及專項檢查等形式,加強對下級法院貫徹執行《規定》的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