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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人民幣對外匯期權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16日 20: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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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

    為進一步發展外匯市場,為企業和銀行提供更多的匯率避險保值工具,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決定推出人民幣對外匯期權交易。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期權是指人民幣對外匯的普通歐式期權(以下簡稱期權)。

    二、銀行開辦對客戶期權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外匯局備案核準的遠期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3年以上,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連續兩年為B類(含)以上;

    (二)具有開展外匯對外匯期權交易的相關經驗;

    (三)有健全的期權産品交易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及適當的風險計量、管理和交易系統; 

    (四)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外匯局對銀行開辦客戶期權業務實行備案管理。

    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備案期權業務參照執行遠期結售匯業務的市場準入管理程序。

    四、銀行備案申請開辦對客戶期權業務應提交以下文件和資料:

    (一)開辦對客戶期權業務的申請報告、可行性報告(包括已開展外匯對外匯期權交易的經營狀況)及業務計劃書; 

    (二)期權業務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業務操作流程、統計報告制度、會計核算制度等);

    (三)期權定價模型(包括但不限于計量方法和各項參數的選取標準及來源)和頭寸管理制度;

    (四)期權主管人員和主要交易人員名單、履歷及所獲得的相關資格證書;

    (五)交易場所、設備和系統的安全性測試報告以及不少於1個月的內部業務模擬測試報告;

    (六)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五、銀行對客戶辦理期權業務應堅持實需原則,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銀行只能辦理客戶買入外匯看漲或看跌期權業務,除對已買入的期權進行反向平倉外,不得辦理客戶賣出期權業務。

    (二)期權簽約前,銀行應要求客戶提供基礎商業合同並進行必要的審核,確保客戶敘做期權業務符合套期保值原則。

    (三)期權到期前,當客戶的基礎商業合同發生變更而導致外匯收支的現金流變化時,在提供變更證明材料及承諾書並經銀行審核確認後,客戶方可對已買入的期權進行對應金額的反向平倉。因反向平倉産生的損益,按照商業原則處理。

    銀行應對發生反向平倉的客戶建立逐筆登記制度,定期開展客戶評估,加強風險管理。

    (四)期權到期時,客戶如果行權,銀行必須對客戶交割的外匯收支進行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核。客戶期權交易的外匯收支範圍與遠期結售匯相同,限于按照外匯管理規定可辦理即期結售匯的外匯收支。

    客戶行權應以約定的執行價格對期權合約本金全額交割,原則上不得進行差額交割。客戶以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存款在開戶銀行敘做買入外匯看跌期權,可以進行全額或差額交割,但期權到期前,客戶若支取該存款,須將對應金額的期權合約進行反向平倉。

    客戶如因基礎商業合同發生變更而導致外匯收支的現金流部分消失,在提供變更證明材料及承諾書並經銀行審核確認後,銀行可以為客戶的期權合約本金辦理部分行權。

    (五)期權業務的客戶範圍和交易期限比照遠期結售匯業務。

    (六)期權交易應以人民幣作為期權費幣種。

    (七)銀行為客戶辦理期權業務,應向客戶充分揭示期權交易的風險並取得客戶的確認函,確認其已理解並有能力承擔期權交易的風險。

    六、銀行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開展期權交易,應向外匯局備案取得期權交易資格。

    (一)銀行申請開展銀行間外匯市場期權交易,除應具備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第(二)至(四)項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取得外匯局備案核準的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外匯遠期交易資格3年以上;具有符合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外匯交易中心)的期權交易系統技術規範的軟硬體設備。

    (二)銀行可以單獨開辦銀行間外匯市場期權交易或與對客戶期權業務同時申請。如單獨申請開辦銀行間外匯市場期權交易,參照執行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外匯遠期交易的市場準入管理程序;如同時申請開辦兩項業務,由銀行總行(外國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分行視同為總行)向外匯局備案。

    (三)銀行備案申請開展銀行間外匯市場期權交易,除應提交本通知第四條規定的第(二)至(六)項文件和資料外,還應提交以下文件和資料:開展銀行間外匯市場期權交易的申請報告、可行性報告(包括已開展外幣對期權交易的經營狀況)及業務計劃書;由外匯交易中心出具的符合期權交易系統技術規範的軟硬體設備的證明。

    七、銀行辦理期權業務,應將期權的Delta頭寸納入結售匯綜合頭寸統一管理。銀行應選擇適當和公認的計量方法,基於合理的、符合市場水平的假設前提和參數,準確計量Delta頭寸。

    銀行計量Delta頭寸的方法和參數原則上參照外匯交易中心發佈的有關業務指引。銀行因選擇其他方法計量Delta頭寸而與按照業務指引計量的值存在明顯差異的,應及時向外匯局報告説明。

    八、貨幣經紀公司開展期權經紀服務,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幣經紀公司外匯經紀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匯發[2008]55號)的規定,依法取得期權經紀服務資格併合規開展業務。

    九、銀行應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向外匯局報送期權業務相關統計報表。

    (一)銀行應將客戶對期權的行權視為遠期結售匯履約,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銀行結售匯統計制度>的通知》(匯發[2006]42號)的規定,納入《銀行結售匯統計月(旬)報表》的遠期結售匯履約統計。

    (二)《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日報表》的報表內容執行本通知附件1的要求。

    (三)銀行應于每月前10個工作日,向外匯局報告上月本行的期權業務狀況(附件2、3和4)。

    十、外匯局對銀行對客戶和銀行間外匯市場期權交易實施監督和管理。銀行違反本通知規定辦理期權業務,外匯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有關外匯管理法規進行處罰。

    十一、本通知中有關用語説明如下:

    (一)“普通歐式期權”:指買入期權的一方只能在期權到期日當天才能執行的標準期權。

    (二)“看漲期權”和“看跌期權”:看漲期權指期權買方有權在到期日以執行價格從期權賣方買入約定數量的外匯;看跌期權指期權買方有權在到期日以執行價格向期權賣方賣出約定數量的外匯。

    (三)“全額交割”和“差額交割”:全額交割指期權合約到期行權時,交易雙方按照約定的執行價格對合約本金全額實際交付;差額交割指期權合約到期行權時,交易雙方按照約定的執行價格與到期日人民幣對相應貨幣匯率中間價的差額對合約本金軋差交割。

    十二、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實施。

    十三、本通知由外匯局負責解釋。

    外匯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即轉發轄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和外資銀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與外匯局國際收支司聯絡。聯絡電話:010-68402304、68402313。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