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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徵收正研究修改 行政法規無權調整徵收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3日 01: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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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共收到意見建議上萬條

  國務院法制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人介紹説,在制定條例過程中,法制辦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和國土資源部等單位共同成立了工作組,多次進行實地調研,選取40多個典型城市進行專項調查統計,專門聽取被拆遷人以及經濟、法律、規劃、土地、評估等方面專家的意見,同東、中、西部的大、中、小城市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多次進行座談,反復徵求中央國家機關意見,並於2010年1月29日和12月15日兩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分別收到意見和建議65601條和37898條。工作組召開了45次各類座談會,有1150多人次參加了討論。工作組對各方面意見逐條整理、綜合分析,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

  行政法規無權調整集體土地徵收

  條例為什麼沒有對徵收集體土地作出規定?有意見認為,條例應一併解決集體土地和房屋徵收問題。從調查了解的情況看,現在矛盾突出的確實主要在集體土地徵收方面,但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和集體土地徵收是分別由條例和土地管理法調整的,通過行政法規對徵收集體土地作出規定是超越立法權限的。我們將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對土地管理法有關集體土地徵收和補償的規定作出修改,由國務院儘早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據新華社

  條例要點

  ●徵收必須“補償先行”,先補償後搬遷。

  ●徵收範圍確定後“違建”不補償。

  ●徵收私宅應優先保障住房。

  ●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市場價格。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産權調換。

  ●非“公共利益”不得徵收。

  ●暴力迫使被徵收人搬遷可追究刑事責任。

  ●取消行政自行強拆,申請司法強制執行。

  ●多數人不滿舊城改造徵收補償方案,政府應組織聽證會並修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