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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擬出讓期滿後無償收回被指違反《物權法》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6日 08: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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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場首拍在上周平淡落幕,但預申請須知中“出讓人收回並補償相應殘余價值”這一“史無前例”的規定,在業內又掀起了繼《物權法》之後,新一輪關於土地使用權到期後該如何處置的爭論。

  記者發現,“出讓人收回並補償相應殘余價值”這一規定最早出現在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公告“滬預申請告字(2010)第02號”(下稱“2號預申請公告”),即去年9月。

  在上海2010年2號預申請公告中,多數地塊的預申請須知中都出現了這樣的規定。更有甚者,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須知》中顯示,土地期滿後的處理方法為“出讓人無償收回”——如出讓面積3.56萬平方米的羅店新鎮A1-3商住地塊。這些規定,在歷來的土地出讓交易中均屬首次。

  “這個規定很刺激,要是以後所有産權都按這個辦法收回,誰還敢買房,誰敢投資跟地産有關的東西啊?”中國房地産信息集團分析師薛建雄如是説。

  上海中原研究諮詢部認為,此次出讓方提出“土地期滿收回”的表述,很可能是對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的一種處理嘗試。但是,“土地期滿收回”的規定已傾向於70年後循環批租制度。“這一問題在業內爭議已久,從當前批租制度衍生出的‘土地財政’和‘高房價’結局來看,如此定義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的處理方式,很可能導致今天的很多問題在未來重演。”

  事實上,記者在採訪過程中發現,多數業內人士都對這一規定存有爭議。一位港資開發商代表和長期從事土地研究的易居分析師付琦還從法律角度指出,對住宅用地來説,這一規定“沒有太大意義”。他進一步指出,對於出讓方新增的“土地期滿收回”這一“遊戲規則”,可能還將和國家規定的一些法律法規産生衝突。例如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