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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遷條例再徵意見 擬規定補償金額不低於市場價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15日 18: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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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12月15日電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15日在其網站全文公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徵求意見稿)》,意見稿明確,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

  意見稿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産停業損失的補償。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意見稿明確,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産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選定。被徵收人選定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的具體辦法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定。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

  意見稿同時規定了違規處罰措施,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産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註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意見稿規定,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産權調換的,應當分別計算被徵收房屋的補償金額和用於産權調換的房屋的價款,結清差額。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産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産權調換的,産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而對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産停業損失的補償,則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産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