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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擴大至省部級幹部 結果將作為任免依據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9日 02: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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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發佈,審計結果將作為任免依據

  經濟責任審計擴大至省部級

    綜合新華社電 近日,中辦國辦印發《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規定》提出,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將審計結果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幹部的重要依據。

  審計級別不斷提高

    《規定》對經濟責任審計對象作了進一步明確,同時對審計對象範圍進行了擴展,涵蓋了從鄉鎮級到省部級的黨政領導幹部,以及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具體包括: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正職領導幹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幹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正職領導幹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幹部;以及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環境效益納入審計

    目前經濟責任審計內容主要包括: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固定資産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重要投資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以及被審計領導幹部對下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等。

    在審計前述主要內容時,《規定》還特別強調,應關注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下列情況:制定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與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情況;遵守有關廉潔從政(從業)規定情況等。

  進展

    1999年 審計對象只包括縣級以下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2000年 開始進行省部長經濟責任審計試點。

    2005年 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範圍擴大到地廳級。(據《新京報》)

     【新聞鏈結】

     審計署有關負責人就《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答記者問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新華社記者就此採訪了審計署有關負責人。

    問:請您簡要介紹一下《規定》出臺的重要意義。

    答:《規定》的頒布實施對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具有重要意義。《規定》把組織監督、紀檢監督和審計監督有機結合起來,是加強領導幹部管理和監督的有效措施,使黨內監督制度更加完善,監督手段更加有效,有利於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

    (編輯: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