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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範圍進一步擴展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9日 08: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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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涵蓋了從鄉鎮級到省部級的黨政領導幹部,以及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

  ⊙本報綜合報道 ○編輯 劉玉鳳

  審計署有關負責人昨日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的《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範圍逐步擴大、級別不斷提高,此次發佈的《規定》進一步擴展了審計對象範圍,涵蓋了從鄉鎮級到省部級的黨政領導幹部,以及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審計結果將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幹部的重要依據。

  上述負責人表示,《規定》的頒布實施對推動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規定》將促進領導幹部推動科學發展作為審計目標,有利於引導領導幹部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促進領導幹部按照市場經濟規律思考、規劃和部署經濟工作,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發揮審計保障國家經濟社會健康運行的“免疫系統”功能。此外,也將推動從機制上、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加強黨風廉政建設。

  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經過了範圍逐步擴大、級別不斷提高的過程。上述負責人介紹,1999年5月,兩辦《暫行規定》明確的審計對象,只包括縣級以下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2004年,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範圍擴大到地廳級。審計署自2000年開始進行省部長經濟責任審計試點。

  據介紹,最新發佈的《規定》則對經濟責任審計對象作了進一步明確,同時對審計對象範圍進行了擴展,涵蓋了從鄉鎮級到省部級的黨政領導幹部,以及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具體包括: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正職領導幹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幹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正職領導幹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幹部;以及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上述負責人稱,經濟責任審計內容主要包括: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固定資産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重要投資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以及被審計領導幹部對下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等。《規定》還對幹部管理監督部門運用審計結果提出了要求,明確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將審計結果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幹部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