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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債務管理納入官員經濟責任審計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9日 09: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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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下稱《規定》),對經濟責任審計做出了更為詳細、明確的規定。

  根據《規定》,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是:本地區財政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國有資産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政府債務的舉借、管理和使用情況;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重要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對直接分管部門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

  黨政幹部經濟責任做出劃分

  在《規定》出臺之前,中國一直適用的是1999年5月的兩項規定,分別是《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

  這兩項規定裏,對於黨政幹部所承擔的責任一直被認為不夠清晰。今年10月,一位浙江省審計廳負責人曾對媒體表示,目前還沒有責任界定和評價的指標體系及標準。界定經濟責任,有時很難劃分主要領導應該承擔的責任份額,也不易分清是個人責任還是集體責任。

  在此次出臺的《規定》裏,對黨政幹部的經濟責任做出了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的詳細劃分。

  《規定》第三十五條第四款規定,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准、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於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産(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後果的行為,領導幹部將承擔直接責任。

  而根據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若經討論或研究後,經多數人同意做出決定,導致上述不良結果後,領導幹部則將承擔領導責任,使得導致重大失誤的集體決策有了明確的責任對象。

  如何確保審計獨立性

  儘管對經濟責任的審計有了更多表述,但由於審計方案形成後,需報送當地行政首長審定;審計結果出來後,也需送達被審計領導幹部,使得審計的獨立性及有效性受到質疑。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對領導幹部的審計無需事先徵求同意,結果出來後也不必讓被審計人知道,這才能更好地保證審計的效果,同時真正地讓被審計人承擔應負的責任。

  一直以來,有觀點認為,審計機關是地方政府的內審機構,受制于地方政府部門和領導的影響、干擾及牽制,對領導幹部權力制約和監督作用並不能很好地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