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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釋引熱議 被稱“離婚法”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20日 14: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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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勵養“小三”?還是維護男人權益?女人生孩子、做家務的辛苦如“浮雲”了?熱點“忠誠協議”為何沒寫入司法解釋?19日,廣東省婦聯召開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徵求意見稿)的專家研討會,與會的學界和業界的專家們紛紛就熱點關注的問題發表意見,不同觀點紛呈,研討會熱鬧非凡。

  “善意”小三?鼓勵養“小三”!

  《司法解釋三》意見稿明確:“小三”索要分手費的行為不受保護。多數網友對此表示支持。在某網站進行的“你覺得‘小三’是否應該得到一定補償”的調查中,有64.1%的網友選擇了“不應該,小三的行為不該得到法律的保護”。

  資深法律工作者黃淑美認為,現在的“小三”有兩種情形,一種是惡意的,一種也是“善意”的,即她本身也是被欺騙的受害者,對此應該區別對待。因為惡意“小三”,早就把房子、車子攬入名下,不會等到分手的時候才來索財。

  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卓冬青説,根據這個司法解釋,有可能産生一個後果,就是風流的男人可以更加肆無忌憚地在外面胡來了,反正又不用“埋單”。她質疑這一立法的目的何在。

  廣東工業大學的郭麗紅教授觀點獨到,她認為《婚姻法》不是婦女保護法,她質問:“善意”小三和合法配偶誰更值得保護?所以她建議這條規定可以刪除。

  廣東省經綸律師事務所律師遊植龍建議,可以增加婚姻關係中無過錯方向“小三”提出索賠的權利。

  “婦女保護”被削弱了

  生孩子、做家務的辛苦在法律面前咋就成了“浮雲”?很多人都有這樣一個印象:即婚前財産在結婚後8年,即成為夫妻共同財産。離婚時,雙方對共同財産進行分割。而“解釋三”中,婚前一方購房擬認定為個人財産,不論結婚多少年都不會改變。這一條引發了口水一片。

  黃淑美指出,每次《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出來後,感覺對婦女的保護程度就更削弱了。比如財産保護裏,《婚姻法》對婦女的財産保護一次比一次差。特別是農村婦女,通常情況下家裏房産都寫在家公名下,離婚後連居住權都沒有了。她説,中國現在在學習國際慣例,保護個人財産,卻又不學國際慣例保護婦女兒童權益。比如,加拿大一對夫妻離婚,法院判決丈夫支付妻子10年家務的工資,在中國,婦女在家相夫教子在法律面前卻成了義務勞動。

  家有“千金”也得準備買房

  《司法解釋三》規定:如果婚前一方出首付購房,婚後兩人共同還貸,如果離婚,出首付的一方將得到房子,而另一方只能拿到共同還貸部分的一半。對此,很多專家頗有微詞。

  廣東省婦聯權益部長楊世強就認為,在這個司法解釋下,可能會影響社會的共識———通常情況下結婚由男方買房的觀點將受到衝擊。“家裏有女孩子的父母可能就會考慮,女兒嫁到別人家去也得給她買套房子,這樣才有保障。”

  有位女性網友還這樣説:“我原來打算讓男朋友出錢付首付的,我家裝修和買車,其實錢都差不多。但新規出臺後,我打算付首付,讓他裝修和買車吧,萬一將來不幸離婚了,我還能有一套房子。”

  黃淑美認為,當初付首付的房款只佔到了總房款的一小部分,為何在婚後另一方卻沒有要求主張房子所有權的平等權利———我也可以補貼給你,然後把房子給我。

  廣東省婦聯權益部長楊世強認為,這樣的規定太過於現實主義了,忽略了婚姻家庭關係中家庭財産的特殊性,以單純的物質利益單位來進行規範,將大挫人們的婚姻幸福感,難怪有的人説這是一部“離婚法”。

  拒絕支付撫養費怎麼辦?

  《司法解釋三》規定,如果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揮霍夫妻共同財産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行為的,夫妻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財産。

  遊植龍律師建議,在這一條例應該加入“有重大道德義務”的前提下,比如有兩夫妻,老公特別有錢,但對自己的家庭很冷淡,女方的父親突然得了重病需要幾十萬元的醫藥費,這個時候,男方如果不給的話,女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財産。

  廣東的專家們提出了一些迫切需要解決但卻未作出明確規定的方面。廣東省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會長于靜認為,對於夫妻離婚後一方拒絕支付撫養費,該採取何種強制手段的問題還沒得到解決,還有學習費用的問題也沒有明確作出規定。

  黃淑美建議,應該將離婚後對孩子撫養的範圍擴大到孩子上大學後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薛江華、王飆塵、陳秋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