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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公佈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診斷鑒定制度條文(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04日 06: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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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進一步增強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將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診斷鑒定制度條文(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予以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思路

  進行職業病診斷,必須參考病人的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此次修法著力要解決的問題,是如果用人單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上述資料時如何保證診斷、鑒定工作順利進行。在修法的總體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兩點:一是進一步明確用人單位在職業病診斷中的責任,通過適度的制度傾斜,在可能的情況下最大限度地保護職業病患者的合法權益。二是充分利用現有的爭議解決機制,盡可能與現行法律制度相銜接,以減少制度執行成本。

  二、主要內容

  針對用人單位可能出現的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資料的情形,草案規定:一是用人單位不提供病人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等資料,或者病人對用人單位提供的資料有異議的,病人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確認勞動關係,解決與職業病相關的勞動保護爭議;接到申請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二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30日內作出裁決;用人單位對仲裁裁決不服、擬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在職業病診斷、鑒定程序結束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但是,病人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不受這一規定的限制。三是在工會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參加仲裁庭的前提下,規定討論與職業病相關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邀請安監、衛生部門的人員和有關醫學專家參加,聽取其意見。四是在確認勞動關係的仲裁中,用人單位在仲裁庭指定期限內不提供與爭議事項有關證據的,將承擔不利後果;在解決與職業病相關的勞動保護爭議的仲裁中,病人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明確、用人單位不提供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的,仲裁庭應當支持病人的主張。五是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應當依據仲裁裁決和病人的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作出。六是明確用人單位對仲裁裁決不服、提起訴訟的,訴訟期間,不影響病人的治療費用按照職業病待遇規定的途徑支付。

  與此同時,為完善職業病防治法律制度,更好地保障職業病病人權益,草案還作了以下修改:(1)明確職業病防治機制,規定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監督管理、職工群眾監督的機制。(2)進一步發揮工會組織作用,規定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3)明確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的條件。(4)進一步嚴格法律責任:補充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和隱瞞、損毀與職業病相關的資料或者不依法提供資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加重部門不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

  三、徵求意見的有關事項

  (一)請到“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查找草案,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歡迎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于2010年11月19日前登錄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就草案提出修改意見。

  (二)修改意見也可以于2010年11月19日前,通過信函或者電子郵件方式發送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以信函方式郵寄的,請在信封上註明“職業病防治法有關條文草案徵求意見”字樣。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通訊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郵政編碼:100017

  電子郵件:zyws@chinalaw.gov.cn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201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