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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法擬設定對用人單位不利後果條款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04日 03: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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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楊華雲)去年,由於對職業病鑒定機構的診斷結論不相信,河南新密工人張海超不得以採取了“開胸驗肺”的方式證明自己得了“塵肺病”,引起廣泛關注。

  為破解職業病診斷中用人單位拒不提供有關資料的情況,中國擬修改職業病防治法,設定對用人單位不利後果的條款。國務院法制辦昨日就修改職業病防治法中診斷鑒定制度中條文的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此次徵求意見截至本月19日。

  法制辦稱,進行職業病診斷必須參考病人的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

  為確保用人單位如實提供鑒定所需資料,草案規定,用人單位不提供病人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或者職業健康檢查資料,或者病人對用人單位提供的資料有異議的,病人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確認勞動關係,解決與職業病相關的勞動保護爭議。

  在確認勞動關係的仲裁中,病人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證據,仲裁庭應當要求用人單位限期提供;用人單位在期限內不提供的,應承擔不利後果。在解決與職業病相關的勞動保護爭議的仲裁中,病人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明確、用人單位不提供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的,仲裁庭應當支持病人的主張。

  草案亦強化了監管者未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未履行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