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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臺旅遊糾紛案新規 明確霸王條款無效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02日 04: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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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全傑)最高人民法院昨日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全方位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支持旅遊者主張霸王條款無效,並第一次提出對消費者個人信息進行保護,該規定昨天起實施。

  有欺詐行為要賠雙倍

  根據《規定》,旅遊經營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為對旅遊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旅遊者合法權利的責任,如果旅遊者遇到類似霸王條款,旅遊者請求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該內容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規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客觀原因變更旅遊行程,在徵得旅遊者同意後,旅遊經營者請求旅遊者分擔因此增加的旅遊費用或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因此減少的旅遊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遊經營者違反合同約定,有擅自改變旅遊行程、遺漏旅遊景點、減少旅遊服務項目、降低旅遊服務標準等行為,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賠償未完成約定旅遊服務項目等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遊經營者提供服務時有欺詐行為,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雙倍賠償其遭受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法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杜萬華表示,如果旅遊經營者向旅遊者推薦購物場所,導致旅遊者買到假貨,且旅遊者有證據證明旅遊經營者與銷售者有串通行為,旅遊經營者需擔責,如果沒有證據證明這類串通行為的,只有銷售者擔責。

  洩露遊客信息要擔責

  根據《規定》,因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旅遊者要求賠償,人民法院不支持,但是如果由於交通工具延誤導致合同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改變了旅遊行程,産生了需要退費的情況,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實際發生的費用,法院支持。

  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洩露旅遊者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旅遊者同意公開其個人信息,旅遊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規定》明確,如果旅遊者因拒絕旅遊經營者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的項目,旅遊經營者增收費用,旅遊者可以要求旅遊經營者返還;在同一旅遊行程中,旅遊經營者提供相同服務,因旅遊者的年齡、職業等差異而增收的費用,旅遊者也可以要求返還,這兩類返還費用的請求,人民法院均予以支持。

  旅遊過程中,旅遊者主要與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打交道,當旅遊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時,由誰來承擔責任,承擔什麼樣的責任,是大家最關注的問題。

  在集體旅遊過程中,訂立旅遊合同的往往是集體推選的代表,而不是每個旅遊者單獨與旅遊經營者簽訂合同。如果沒簽字的旅遊者受到損害,而合同簽約人又不想提起訴訟怎麼辦?對此,司法解釋明確旅遊者有以個人名義提起訴訟的權利。

  代管行李不賠償情況

  旅遊者託管的行李物品損毀、滅失,可請求賠償損失,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損失是由於旅遊者未聽從旅遊經營者或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事先聲明或者提示,未將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由其隨身攜帶而造成的;

  (二)損失是由於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

  (三)損失是由於旅遊者的過錯造成的;

  (四)損失是由於物品的自然屬性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