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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立法要求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9日 17: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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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

  新華網北京10月29日電(記者陳菲、吳晶晶)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法律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根據法律規定,四種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在境外就醫的。

  法律規定,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