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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昨日通過 養老醫保將可異地“漫遊”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9日 05: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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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

  不滿15年可補繳以領取養老金

  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建立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可享國民待遇

  基礎養老金逐步實現全國統籌

  三大亮點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副主任信春鷹説,《社會保險法》實現了一些制度上的突破,有不少亮點。

  第一個亮點,是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我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社保體系。信春鷹説,這是一個非常大的成就。

  第二個亮點,體現了統籌城鄉的原則。《社會保險法》草案在三年的審議過程中,努力的方向就是綜合考慮城鄉的社會保險體制:比如對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模式大體上是一致的,資金來源、籌資的方式、待遇的標準也正在朝著一致的方向在努力。

  第三,這部法律突出了參保人員的合法權利。信春鷹説,在保險制度的設計和實施方面,始終以保護參保人的權利,以提供政府服務為重點。

  本報訊 (記者林霞虹、趙琳琳)昨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社會保險法》,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會保險法》以法律形式確立了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社保體系。

  強化社保基金徵收手段

  《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此次出臺的《社會保險法》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第63條規定,當用人單位沒有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而且沒有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産,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人社部副部長胡曉義説,這一條規定強化了社會保險基金徵收的手段。

  首先要實現省級統籌

  《社會保險法》第97條作了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的規定。

  胡曉義説,這條規定是國際上一個普遍的原則或者説慣例,很多國家的社會保障、社會保險的法律都這樣規定,比如德國。

  至於這其中涉及的關於雙邊關係的處理問題,胡曉義説,國際慣例上通常各國有權對自己的社會保險事務作出規定,涉及雙邊關係的時候,可以用雙邊的協議來處理相應的問題。比如,中國和德國一個雙邊協議,避免工作人員在本國和就業國重復參加社會保險、重復繳費。胡曉義説,這個協議簽訂幾年來,實施的總體狀況是好的。現在社會保險法作了這樣明確的規定,今後中國在處理和其他國家的雙邊關係過程中,也會借鑒和德國處理這方面問題的先例和經驗。

  《社會保險法》第64條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胡曉義説,中共中央十七屆五中全會關於“十二五”規劃的建議中已提出“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這是中共中央提出的一個時間表。

  胡曉義説,説實現並不是説一步到位,還要逐步地完善。首先,要實現省級統籌。到去年底,全國所有的省級行政區都制訂了省級統籌的制度,但是出臺了方案不等於就實施到位了。人社部和有關部門一直在對省級統籌做評估。經過評估,全國已經有25個省級單位達到了省級統籌的標準,還有27個單位正在評估。

  胡曉義説,在此基礎上,人社部會研究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的方案。在統籌過程中肯定會涉及繳費標準和支付水平的問題。胡曉義説,一方面現在規定的繳費標準確實不低,因為這個制度現在承擔著過去計劃經濟時期沒有繳費這樣一個沉重的歷史包袱;另一方面,現在的水平也確實不算高。

  昨日立法明確

  涉外民事關係

  相關法律適用

  據新華社電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明確了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

  法律對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作出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徵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絡的法律。

  法律明確了涉外婚姻、收養等法律適用,規定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夫妻財産關係,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産所在地法律。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 (來源: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