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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歷時三年獲通過 養老金將實行全國統籌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9日 10: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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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


    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不暢,已經成為制約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突出問題。據深圳市社保部門統計,2009年深圳共有580多萬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退保人數100萬人次。圖為某地出現退保潮。

     此次通過的社保法以國家立法形式將轉移接續上升為法律,“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

    10月28日下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經表決,通過了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法草案從2007年底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初次審議,至今已歷時三年,期間共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四次。

  亮點1 養老醫保“異地漫遊”

    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不暢,已經成為制約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突出問題。據深圳市社保部門統計,2009年深圳共有580多萬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退保人數100萬人次。

    此次通過的社保法以國家立法形式將轉移接續上升為法律,“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

    法律還同時規定了基本醫療保險的轉移接續問題:“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亮點2 養老保險“全國統籌”

    如何進一步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人社部副部長胡曉義介紹,到2009年底,全國所有的省級行政區都制定了省級統籌的制度。經過評估,已經有25個省級單位達到了省級統籌的標準,還有27個單位正在評估。“在此基礎上,將研究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的方案。”

    此前,社會保險法草案針對這一問題的規定不太明確,但在表決前的“最後時刻”,就提高社會保險統籌層次作出明確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全國統籌最大的好處是,能夠解決我國幅員遼闊、區域發展不平衡的問題,解決用東部支持西部、城市支持農村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朱永新評價。

  亮點3 社保保費將強化徵收

    社會一直非常關注一些單位和個人欠繳保險費的問題。“過去20多年的社保制度實施過程中,確實經常出現社會保險費徵繳困難的問題。”胡曉義坦承:“有一些企業是因為經營困難、瀕臨破産等客觀原因,確實沒有能力繳納,但是也有一些是因為社會保險意識淡漠,有意規避或者逃避繳納保險費。”

    胡曉義指出,“如果在社保費繳納上沒有強制手段,社保這一強制實施的制度就難以持續發展下去,勞動者的權益就難以得到真正的保障。”

    鋻於此,剛剛出臺的社會保險法強化了用人單位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並規定了對用人單位不繳納可以採取的強制措施。

    針對欠繳社保費的現象,法律也規定了極有操作性的剛性應對措施: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請劃撥;同時,未提供擔保的,還可申請人民法院採取扣押、查封、拍賣措施,抵繳社會保險費。

  亮點4 監管“盯牢”保命錢

    截至2009年底,社保基金會管理的資産規模已達到7766億元,基金安全引人矚目。特別是近年來有關社保基金的大案不時傳出,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焦點。

    在審議社保法草案時,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多次提出,目前社會保險基金累積結存數額較大,又比較分散,為了保障基金安全,“應當嚴格規範,加強監管”。

    新出臺的社會保險法充分吸收委員、代表的意見,就社保基金監管作出原則規定: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尤其引人注意的是,該法還專設一章,對監管作出具體規定: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掌握、分析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諮詢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新聞背景】

    社會保險法歷時三年終獲通過 健全社會領域立法

    經過四次審議之後,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下午高票通過了社會保險法。這是最高國家立法機關首次就社保制度進行立法。

    社會保險法是一部事關億萬勞動者切身利益和調節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極為重要的法律。專家指出,在此之前,儘管各種社會保險制度已在中國實施多年,卻沒有一部專門的綜合性法律加以規範。綜合性社會保險基本法的缺失,令中國目前的社會保險制度缺乏明確的價值取向。社會保險法的出臺,對於健全和完善中國社會領域的立法具有重要意義。

    社會保險法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中國的社會保險基金多頭管理,職責不清也造成諸多弊端,上海社保案便是一個典型例證。為此,社會保險法專門辟出一章,就社保基金的管理進行規範,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該法還規定,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認為,社會保險法是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法律,制定社會保險法,對於規範社會保險關係,保障全體公民共享發展成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