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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稱食品安全犯罪限用緩刑將成長期規定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19日 04: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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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央視《新聞1+1》報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查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聯合發佈通知,要求依法遏制和從嚴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當判死刑的一定判死刑。相關人士稱,這個通知並非突然行動。另有專家分析稱,該通知並未劃定時限,是一個長期規定。

  法學會專家稱嚴厲通知非突然

  中國法學會食品安全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員馮玉軍介紹,這其實不是一個突然的行為,從2008年發生三鹿嬰兒奶粉事件以後,在2009年出臺了食品安全法,到今天連續三年,一浪高過一浪,這是全方位地營造或者構建食品安全的一個新的標誌性事件。

  馮玉軍説,食品安全犯罪和一般的經濟性犯罪還不可同日而語,危害的是人的生命權,是人的健康權,這些權是所有人權當中最可寶貴的,最可珍惜的,也是第一位的,它不應該比照經濟性犯罪,跟經濟性犯罪有本質區別。

  教授稱通知傳達嚴懲信息

  北京大學王錫鋅教授認為,該通知傳達一個信息,那就是嚴。

  王錫鋅教授認為,對於這樣一個重大問題,已經不僅僅是經濟問題,而是涉及民眾的生命健康問題,民生問題,民心問題,不嚴不行,當嚴則嚴。

  專家認為目前法規尚未到位

  王錫鋅介紹,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則涉及法是怎麼規定的。對某些嚴重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不論是生産經營等過程,還是包庇、縱容的職務犯罪,假如法律規定門檻太低,懲罰就不夠嚴格。

  王錫鋅舉例説,食品安全法對於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其實是一筆帶過。這部法律規定的只是在行政過程中如何監管,所以只是罰款、吊銷許可證、執照等。對於構成犯罪怎麼辦,食品安全法規定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刑法又把該類犯罪定為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罪,但它直接危害到眾人生命安全。

  王錫鋅説,比如生産假冒偽劣食品,它的起刑就是三年以下。如果按照這個標準,添加三聚氰氨者,也就是判三年,符合法律規定。所以,應該考慮法律規定是不是已經做到位。

  “不適用緩刑打斷了退路”

  王錫鋅不贊成通過一陣風、運動式解決該問題。他還認為,四部門的通知沒有規定期限,不像以往的通知劃定一個期限,“它可能是一個長期的刑事司法政策”。

  王錫鋅認為,這次專門把危害食品安全相關的職務犯罪單拎出來,很重要的一點,就是過去已經有前車之鑒。在很多的個案中,背後可能有人要包庇縱容,甚至支撐,所以不加大懲治力度,食品造假者有恃無恐,背後的職務犯罪判刑較輕,如果是三年以下,再加上一個適用緩刑,實際上很難起到震懾作用。

  “現在如果不適用緩刑,這首先就打斷了你的退路了。”王錫鋅認為,將來定罪肯定更加嚴格,刑法適用也會相對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