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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嚴懲食品安全犯罪 職務犯罪不適用緩刑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15日 23: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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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9月15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5日正式對外公佈了《關於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的通知》。《通知》要求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通知》指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人民群眾對此深惡痛絕。全國各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要從加強黨的執政能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進一步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到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的嚴重危害性,打擊的重要性、緊迫性,以及任務的長期性、艱巨性,始終把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擺在突出位置,始終保持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的高壓態勢。

  《通知》要求,全國各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要在分工負責、依法高效履行職責的同時,進一步加強溝通協調,密切配合,切實形成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的合力。公安機關對於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要及時立案,依法採取有效的刑事強制措施,快速偵破,並及時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要切實做好審查批捕和起訴工作,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依法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情況實行監督,進一步強化對立案、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的法律監督,確保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工作依法有序進行。人民法院要準確理解、嚴格適用法律。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定罪量刑,不僅要考慮犯罪數額、人身傷亡情況,還要充分考慮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犯罪手段、犯罪行為對市場秩序的破壞程度、惡劣影響等。對於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慣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以及銷售金額巨大的犯罪分子,要堅決依法嚴懲,罪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要加大財産刑的適用,徹底剝奪犯罪分子非法獲利和再次犯罪的資本;要從嚴控制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

  《通知》強調,依法遏制和從嚴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必須依法嚴懲相關的職務犯罪行為。對於包庇、縱容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腐敗分子,以及在食品安全監管和查處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中收受賄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枉法、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要排除一切阻力和干擾,加大查處力度,依法從重處罰。對與危害食品安全相關的職務犯罪分子一般不得適用緩刑或者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通知》還要求,大力宣傳國家保障食品安全的政策和法律法規,提高廣大人民群眾運用法律保障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形成社會各界共同抵制、打擊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強大輿論聲勢。對在查處案件過程中發現的食品安全監管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隱患,要及時提出司法建議,提醒和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健全制度,加強管理,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