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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網絡團購熱 暗藏風險多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15日 09: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質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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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提醒廣大消費者——

  網絡團購熱 暗藏風險多

  □ 陳昶屹

  近日,《首都經濟報道》報道了我國網絡團購現狀的記者調查,引起廣大網絡消費者的極大關注和熱烈討論。當今年春夏之際,網絡團購悄然成為網絡消費人群時尚的消費模式後,其“三省一時尚”的優勢撼動了人們傳統的消費理念和生活方式,各大團購網站更是大有“忽如一夜春風來,千樹萬樹梨花開”之勢,網絡團購加速進入“大爆發”時代。然而,網絡團購作為新生事物,在我國尚處在利益博弈規則形成時期,其法律風險的規制與消費者權益損害的救濟問題應當成為伴隨“團購熱”的“冷思考”。

  信息不對稱易遭合同詐騙

  案例回放:小李在網上得知某團購網站以賣各種名牌化粧品為主、每天有四五百人選購且有好幾次推出的商品當天賣光後,就以為該團購網站是一家比較正規經運營商,遂與幾個關係好的同事一起在該網站上定了幾十盒某品牌化粧品,但在付款之後,該網站卻遲遲不發貨。小李按照網站告知的QQ號與其聯絡,被告知快發貨了讓她等待提貨。在聯絡幾次之後再也無法聯絡上該網站。小李仔細調查該團購網站發現,該網站自身簡介極其含糊簡單,且聯絡方式只有QQ號,沒有任何電話號碼和地址。再查該網站的備號,結果顯示其名稱為“個人作品展示”,主辦單位性質是個人。其後,小李又根據該網站提供的退貨地址實地調查,才發現早已人去樓空。

  法官説法:網絡團購屬於網絡購物的範疇,容易發生信息不對稱的道德風險,加之由於我國的網絡團購業務處於快速成長期,團購網站的資信狀況良莠不齊,加之我國現行法律對網絡團購的規制和監管還不完善。雖然單個團購者的貨款不一定數額較大,但眾多團購者貨款的集合可能不是一個小數目,這對違法或犯罪分子是一個不小的經濟誘因,因此,網絡團購容易引發通過網絡進行的合同詐騙等經濟性犯罪的發生。

  法官提示:為避免被不法分子詐騙,網絡團購者應當在參加團購前詳細調查團購網站的相關信息,以避免貪小便宜上當受騙:一要查清團購網站開辦者資質及資信能力,對個人發起的協議型團購網站要注意加強風險防範;二要查清團購網站的詳細聯絡方式,包括可查證的實際聯絡地址及聯絡電話等;三要儘量選擇第三方支付平台中介付款或貨到驗收付款,不要選擇直接向網站提供的個人賬戶直接付款。

  産品及服務質量難保證

  案例回放:近日,小張和同事委託某團購網站團購8盒“我的美麗日記”黑珍珠納米麵膜。收到産品後,小張拿它與其在香港買的同品牌面膜進行比較後發現了諸多問題,疑似假貨,於是聯絡該團購網站客服要求退貨並返還貨款。但該網站認為其只是提供仲介服務,産品出現質量問題應當由小張直接找商家解決,其不應當承擔責任。小張認為,其與該網站簽訂的委託協議明確約定該面膜的品牌、産地等事項,現在該網站違反協議約定,應當承擔退貨及返還貨款的責任。

  法官説法:消費者購得團購商品後發現其産品質量有問題或售後服務不完善時,要根據團購網站在團購過程中的具體法律地位確認責任分擔問題。如果團購網站通過網絡聯絡眾多的消費者,再代表消費者與商家洽談購買事宜,但最終簽訂購買合同的是消費者與銷售商,那團購網站提供的服務實際是仲介服務,對買賣中所發生的産品質量及售後服務等問題不擔責任。如果團購網站通過網絡發佈商業廣告,邀請消費者委託自己為其購買商品,並按照與消費者之間委託協議中的約定購買商品名稱、種類、數量、價格等,以自己名義去採購貨品再交付給消費者,並從消費者處收取一定的報酬,那就屬於有償委託合同,期間因為團購網站的過錯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消費者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小張與團購網站簽訂了團購協議並支付了報酬,雙方屬於有償委託關係,團購網站未按照約定購買假貨給小張造成損失的,小張有權要求該網站退貨或賠償損失。

  法官提示:團購消費者參加團購前要事先做好市場調查,要了解自己要買商品的品牌、産地、價格及性能等,切莫貪圖價格便宜而忽略産品質量及售後服務的問題。其次,為確保購物安全,消費者應選擇專業、信譽高的團購網站。再次,消費者在簽訂團購協議時,應明確雙方是居間委託關係還是買賣委託關係以及産品質量出現問題後雙方的責任及權利等事宜。最後,在出現質量或服務糾紛時,消費者可以採用集體維權的方式向團購網站或商家主張權利,促使問題以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方式解決。

  個人資料及信息易洩露

  案例回放:小王通過某團購網站購買了一次某商家低價促銷的洗滌用品後,對該洗滌用品的使用效果並不滿意,之後小王再未通過該團購網站購買該商家的用品。但其後小王卻經常收到該商家發送的促銷短信、促銷電子郵件等,甚至還經常在家通過座機接到該商家打來的顧客訪問及促銷信息。小王經過調查,發現他的個人資料被團購網站非法提供給了該商家。小王認為自己的隱私權受到侵犯,於是向該團購網站主張權利。

  法官説法: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明確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隱私的內容包括私人秘密信息和私人生活安寧。前者包括個人的姓名、地址、電話等,後者如個人住宅不受非法入侵和騷擾、個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自然人可以就本人的隱私進行處分,例如小王向團購網站提供相關的個人信息便於該網站與其聯絡,但是,知悉該個人信息的團購網站只能在小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合理使用,不得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向商家提供或允許使用,否則,小王有權向他們主張侵權責任。

  法官提示:消費者可在團購過程中向團購網站申明個人信息資料的保密義務及許可使用範圍,個人資料儘量提供手機及電子郵件等聯絡方式,對於個人家庭住址、工作單位、家庭電話及家庭關係等私密性較強的個人信息應當有清醒的保護意識,不要隨便向團購網站提供,防止有的網站非法將這些信息向商家兜售。

  (作者為北京市海淀法院民一庭法官)《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