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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災害救助條例9月施行 政府應及時發佈避險警告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01日 10: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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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7月15日電(記者隋笑飛)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577號國務院令,公佈《自然災害救助條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七章三十五條,制定的目的是為了規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

  條例規定,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為本、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災民自救的原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以及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風險調查情況,制定相應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及其職責;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隊伍;自然災害救助應急資金、物資、設備;自然災害的預警預報和災情信息的報告、處理;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等級和相應措施;災後應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措施。

  條例規定,自然災害發生並達到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啟動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及時啟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立即向社會發佈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緊急轉移安置受災人員;緊急調撥、運輸自然災害救助應急資金和物資,及時向受災人員提供食品、飲用水、衣被、取暖、臨時住所、醫療防疫等應急救助,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撫慰受災人員,處理遇難人員善後事宜;組織受災人員開展自救互救;分析評估災情趨勢和災區需求,採取相應的自然災害救助措施;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捐贈活動。

  條例規定,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採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政府安置與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對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性安置。就地安置應當選擇在交通便利、便於恢復生産和生活的地點,並避開可能發生次生自然災害的區域,儘量不佔用或者少佔用耕地。


  條例規定,自然災害救助款物應當用於受災人員的緊急轉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醫療救助,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設施和住房的恢復重建,自然災害救助物資的採購、儲存和運輸,以及因災遇難人員親屬的撫慰等項支出。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民政、財政等部門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主動向社會公開所接受的自然災害救助款物和捐贈款物的來源、數量及其使用情況。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答記者問。

  問:條例對做好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更好地應對自然災害,減少損失,條例確立了自然災害預警響應機制和應急響應機制:

  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啟動預警響應,及時向社會發佈避險警告,開放應急避難場所,組織避險轉移,做好基本生活的救助準備;

  二是災害發生並達到應急預案啟動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響應,緊急轉移安置受災人員,緊急調撥資金和物資,及時向受災人員提供食品、飲用水、衣被、取暖、臨時住所、醫療防疫等應急救助,撫慰受災人員,處理遇難人員善後事宜,組織開展自救互救,組織救助捐贈。

  《條例》規定,搶奪或者聚眾哄搶自然災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贈款物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規定,搶奪或者聚眾哄搶自然災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贈款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指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遲報、謊報、瞞報自然災害損失情況,造成後果的;

  (二)未及時組織受災人員轉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組織恢復重建過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後果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災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贈款物的;

  (四)不及時歸還徵用的財産,或者不按照規定給予補償的;

  (五)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