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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強化對救助款物的監管措施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14日 19: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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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南方多省遭遇極端惡劣天氣襲擊

  中新網7月14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自然災害救助條例》于2010年6月30日國務院第117次常務會議通過並公佈,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時指出,條例強化了對救助款物的監管措施。

  該負責人指出,為了減少乃至杜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違法侵佔和騙取救助款物的現象,確保救助款物用於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強化了對救助款物的監管措施:

  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民政部門負責救助資金的分配、管理並監督使用情況,民政部門負責調撥、分配、管理救助物資;

  二是救助款物應當專款(物)專用、無償使用,專項用於災民緊急轉移安置,災民基本生活救助,醫療救助,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設施和住房的恢復重建,遇難人員家屬撫慰以及救助物資的採購、儲存和運輸等項支出;

  三是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民政、財政等部門和有關社會組織以及村委會、居委會應當向社會公開所接受的救助款物的來源、數量及其使用情況;

  四是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及時受理投訴和舉報,監察機關、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救助款物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