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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字頭商標將嚴格限制 政府無法為企業擔保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20日 01: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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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在商標申請及使用上將受到嚴格限制,但長期以來,眾多企業卻熱衷於以“國煙”、“國酒”等宣傳用語來提升品牌形象。

  國家工商總局不斷地規範廣告和商標的相關規定,對於引導消費者的消費行為和維護國家威信,防止因不規範註冊行為影響國家信譽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在中國酒業,‘文化造假’已經是一種企業慣用的營銷方式。‘吹牛’現象廣泛存在於企業歷史、産品典故、獲獎情況中。我只能建議消費者,別管廣告怎麼説,只管酒好不好喝,這才是根本。”有業內人士這樣説。

  “國酒”、“國煙”、“國茶”,這些以“國”字頭為提法的商品往往被籠罩上一層神聖的光環,也容易被消費者視為高品質的象徵。然而,國家工商總局日前發佈新規,對以“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將嚴格限制。

  審查標準從嚴限制

  日前,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在其網站發佈《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下稱《標準》),依據《商標法》規定,對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標進行從嚴審查。其中規定,對於“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以其“構成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徵”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予以駁回。對帶“國”字頭但不是“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組合的申請商標,應當區別對待。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質量特點或者具有欺騙性,甚至有損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或者容易産生政治上不良影響的,應予駁回。

  對含有“中國”字樣的商標申請,申請商標和申請人則需要同時具備四個條件:一、申請人主體資格應當是經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准設立的,申請人名稱應經名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二、申請商標與申請人企業名稱或者該名稱簡稱一致,簡稱是經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准的。三、申請商標與申請人主體之間具有緊密對應關係。四、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範圍應與核定的經營範圍相一致。

  《標準》指出,對於上述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應當從嚴審查,通過相關審查處處務會、商標局審查業務工作會議、商標局局務會議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議研究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