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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嚴管重罰交通違法 修復法治秩序(圖)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7日 08: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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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鷹

  任何懲罰都有副作用,所以應該有一些措施讓人們認同這種被迫實施的“惡”。一定要創造和培養足夠的正當性,讓嚴管重罰可持續、可接受。

  《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開始生效。該《條例》在許多方面都有創新,在全國同類立法中獨樹一幟。

  任何大幅度、大力度的改革創新都會産生強烈的震動,所以為了推行改革創新,應該設置和運用減震機制。最常用的減震機制,一是廣泛宣傳,二是遞進過渡。廣泛宣傳的作用不僅僅是告知,還在於培育社會的心理承受能力,更在於提高全社會的廣泛認同。這次被處罰者大呼冤枉,也有外地車司機聲稱完全不知道。的確,同樣的違法行為,如污損、遮擋車牌,上個月才罰200元,這個月就罰6000元,30倍之差,難免突兀。其實,可以半年為期,每月一檔,逐步遞增,最後達到嚴厲懲罰的規定幅度。法律的作用依賴於執行,而在立法和執法之間,需要一個很好的銜接,特別是改革創新幅度大以及涉及公眾面廣的法律。

  累進加罰制度是該《條例》的創新,有些違法行為會越罰越重,這是借鑒了刑法上的累犯加刑。不過既然考慮了加罰,也應該相應地考慮減罰,就像刑法的減刑制度。這裡提出一個立法建議,在做修正案的時候,可以考慮減罰機制。如果一個人被高額罰款,以後若干年都沒有再發生交通違章違法,就可以返還一定的比例。如被罰款6000元,10年都沒有新的交通違法,就每年返還600元(不計利息)。一次被罰能夠吸取教訓保持10年不再違章違法,這樣的教育效果應該説非常好了。同時,這種減罰機制能夠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減少被罰者的抵觸心理,使人感到一直有希望。

  在制定新的法律法規的時候,應該評估原有法律體系的相關規範的作用。如果忽視原有法律的作用,另起爐灶,不僅造成法律資源的浪費,更造成法律之間的衝突,有損法律體系的協調性。如對待套牌、假牌車,應該從交通處罰中分流出去。事實上套牌、假牌已經不僅僅是對交通秩序的破壞,更是對公共秩序、經濟秩序、公共財産、他人財産的直接侵犯,在地方立法和實際的執法中,可以解釋為相對應的違法甚至犯罪。當然這裡面情況較為複雜,一付套牌,有製作、購買和使用的區別,也有使用時間長短的區別,既有假冒甚至偽造政府文件印章問題,也有侵佔合法車主財産問題,還有偷稅(費)問題,更需要區別處理,不宜都混裝在交通這個籃子裏。如經營性的出租車套牌車,危害性大,僅就財産部分而言,早已經達到犯罪的標準,完全可以適用已有的刑法規範來處理。

  區別化的處罰一直是學術界所主張的,但是對區別的內容有很大的爭議。歐盟的芬蘭等國家在交通法規中規定,同樣的違法,不同收入的人給予不同的處罰。曾有一個銀行家因為超速行駛被罰17萬歐元。福柯在研究懲罰原則的時候就説過,一個饑寒交迫的人和一個貴族犯盜竊罪,其破壞性和罪惡是不一樣的,所以懲罰應該不同。在中國恐怕還做不到交通違法的處罰跟收入挂鉤,因為收入申報體系不完善,更因為中國還需要惡補適用法律人人平等之課程。不過,任何處罰都有一個裁量幅度,在裁量幅度範圍之內做到區別化是可以的,只要處罰是可監督、可評估的。

  懲罰是為了補償和修復已經被破壞的秩序,也是為了阻止本人再次違法,同時告誡他人。當秩序被破壞的情形比較嚴重,輕描淡寫的懲罰不足以發揮作用,就必須實施嚴管重罰。任何懲罰都有副作用,所以應該有一些措施讓人們認同這種被迫實施的“惡”。減刑、減罰制度,則體現了法律有條件的寬恕,有利於減少衝突,增進和諧。深圳能夠從一個方面突破,確實具有法治的勇氣。正是因為許多方面都缺乏規則,無視和破壞規則,而交通管理獨嚴,就更需要廣泛的正當性土壤。所以除了交通,整個法治環境都需要縱深整治,包括對執法者可能濫用職權的制約,嚴禁徇情“撤單”、“了單”之類的執法腐敗。深圳的初步經驗告訴我們,治亂世要用重典,維護盛世也要用重典,只是一定要創造和培養足夠的正當性,讓嚴管重罰可持續、可接受。

  作者係廣州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