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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交通違法重罰引熱議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05日 10: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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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交警在檢查車輛。廣州日報記者 高鶴濤 攝

  信息時報訊 (記者 閆曉光 朱宏) 醉酒駕駛罰3000元、變造號牌罰5萬、闖紅燈罰500元……前日,深圳史上最猛交規開罰,3司機各罰5萬拘留15天,經媒體報道後,高額罰款迅速引起網民強烈反響,有的贊成有的反對。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深圳的這種立法,有“以罰代管”嫌疑。

  8種違法行為罰款過萬

  據介紹,《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深圳市第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于2010年1月19日通過,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條例》大幅提高了對改裝車、肇事逃逸、無牌、遮牌、套牌、假牌等八大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嚴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具體是:1、套牌假牌車罰款5萬元;2、無牌車上路罰款1萬元;3、交通肇事逃逸罰款2萬元;4、不安裝號牌和遮擋、污損號牌年內兩犯罰款上萬;5、泥頭車超載一超多罰;6、非法改裝機動車上路罰車主並罰改裝者;7、營運車高速公路上下客罰經營單位1萬元;8、有乘客站立的公交車進入高速公路罰經營單位1萬元。

  質疑1:是否有“以罰代管”的嫌疑?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廣州分所肖雄輝律師稱,我國行政處罰的立法原則是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深圳的鉅額罰款有以罰代管的嫌疑,《條例》缺乏合理性。雖然用高額罰款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起到防範交通違法行為的作用,但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根本的還是管理和教育。而且,如果交通安全管理採取一罰了之的辦法,可能會使政府忽略對交通規劃上的科學管理,不應該成為整治交通違法行為最優先選用的手段。

  質疑2:“適當變通”是不是有點大?

  廣州鐘偉律師認為,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3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本法規定的罰款幅度內,規定具體的執行標準。”這首先規定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才是規定當地的具體執行標準的主體,而且還必須限制在該法的罰款幅度內。

  但是,對同一違法行為的罰款,深圳的規定明顯超出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罰標準,還出現5萬元的天價罰款,這種罰款是否屬於法律規定的“適當變通”值得商榷。

  質疑3:重罰可以但不要有特權車

  廣州寧媛律師認為,交通事故動輒會毀掉一個人的生命,因此大幅提高罰款金額她表示同意,沒有重罰就無法形成一個好的秩序。她強調,不怕罰得重,就怕罰得不公。譬如,在道路上除了社會車輛,還有很多“特權車”,如果只罰老百姓,而放任特權車輛的話,條例遲早變為空文。

  她留意到,新條例中規定,“駕駛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公安、司法等機關的特種車輛違反本條例的,按照本條例規定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她擔心真正操作起來,可能還是比較難,特權車總是容易找到例外情況,只有取消所有“O”牌車和特權車,才能徹底地一碗水端平。

  網友熱議

  支持

  網友杞人憂天: 支持嚴格執法,法律法規是要嚴格遵守的,人性化執法實質上就是人情執法,是不尊重法律的表現,無規矩不成方圓。

  網友melvynchina2009: “塗改或遮擋車牌、酒後或醉酒駕駛”確實應該重罰。遮擋車牌,撞到人,跑了,找誰去??

  網友saleey:可惜只有深圳是這樣,如果全國推行就好了,看那些法拉利還挂不掛牌,跑高速的還擋不擋牌,罰個兩回就可以買輛車啦,法拉利抓個100次也出來了,呵呵。希望不是這兩天做做樣子而已。

  反對

  網友:深圳交警一天就罰了50多萬,那錢都不知道去哪,建議抓擋車牌的司機去上課教育30天,罰錢就不要罰那麼重,教育為主。

  網友diyyy:違法該罰,是不是也該給大眾足夠的時間去了解。亂罰是交警不對,難道地方法規可以淩駕於國家的交通法規之上?

  網友明月心上:闖紅燈罰得太重了,黑啊!有些是人不小心犯錯的,好歹人性化點好不好。什麼世道啊,如果交警自己也犯了這種錯誤,是不是應該開除公職??

  建議

  網友留戀:深圳是特區,可以制定一些地方法規。但對外省、外市來的車輛應該在深圳各高速出口處加強宣傳力度,使一些外地司機明白深圳一些地方法規,這樣執法人性化一點。1分2分3分4分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