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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聖祥:重罰交通違法深圳是否違法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04日 07: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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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了罰款數額的幅度範圍,深圳的地方性法規就不應任意突破。

  8月1日,深圳正式實施《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條例對諸多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加重。深圳市交警局當天在全市範圍內開展了查處涉牌涉證違法的“天眼06”的專項整治行動,一名司機因變造車牌被罰款5萬元,記12分,還將被依法拘留15日,而新條例實施前,變造號牌的罰款僅為1500元。

  面對重罰舉措,網上氾濫著叫好之聲。這反映了一些人對良好交通秩序的期盼,對交通違法行為的痛恨。然而,筆者仍然懷疑重罰措施的有效性。

  “釣魚執法”的真實經歷告訴人們,只要懲治交通違法行為的重罰與執法單位存在利益勾連,重罰就可能異化成為自身利益服務的手段。深圳要成為“全國交通管理最嚴格的城市”,需要的不只是對交通違法行為的重罰,更需要公正而嚴格的執法;動輒成千上萬元的重罰,對執法單位的公正執法本身,就是極具誘惑力的考驗。首先是能否公正執法一視同仁,然後是會否滋生私下現金交易,還有會否出現運動式執法以及為罰款而設套執法,諸如此類。

  去年全國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會議上,公安部部長孟建柱特別指出,要正確處理教育與處罰的關係,進一步加大教育、警告處罰的力度,減少罰款處罰的數量,真正把糾正違法行為,變成服務群眾、贏得群眾的具體實踐。顯然,深圳強勢通過重罰手段管理交通,與此精神存在衝突。

  更重要的是,深圳對交通違法行為的重罰,突破《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罰上限如此之多,存在著違法嫌疑。《行政處罰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既然《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了罰款數額的幅度範圍,深圳的地方性法規就不應任意突破。

  舒聖祥(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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