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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彩霞案和解,反思不應終結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4日 20: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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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受關注的羅彩霞案,以原被告達成調解協議的方式落幕。被告王崢嶸給付原告羅彩霞賠償金4.5萬元,原告放棄其他訴求。回溯羅彩霞案大白于天下以來的種種艱難險阻和洶湧民意,結局顯然要“祥和”得多。

  然而,在從事件曝光到等待判決的17個月裏,從羅彩霞、王崢嶸、楊榮華、王佳俊等當事人到整個社會,又付出了多大代價?

  羅彩霞付出了自己的受教育權乃至姓名權,她的一生因此改變;王崢嶸身陷囹圄,其夫人楊榮華神經錯亂,王佳俊“生死未卜”不能到庭;隨著案情發展,關注者也從對羅彩霞聲氣同枝地表示同情,轉為意見分化,為王佳俊是加害者還是受害者、羅彩霞是維權還是另有他意而爭議不休。

  這些爭議,實際上表明的是群體對權力造成的悲劇的認知迷惑,以及維權是否應該向現實適當低頭的迷惑。這些迷惑,充分表明社會在為羅彩霞案付出群體性代價。

  羅彩霞不是堂吉訶德式的騎士,她不是為浪漫而戰,所要的只是一個普通弱勢者的最後生存底線,要的只是一個受害者的最後一點公道。羅彩霞式的悲劇之所以如此牽人心肺,在於這樣的悲劇如果不堅決阻止,就可能成為更多弱勢者的命運。

  從這個角度講,即使在司法層面因羅彩霞“放棄其他訴求”後有關學校和教育部門不必再接受司法追索,但是疑問仍然存在———羅彩霞被頂替成功,在程序上需要突破湖南省邵東縣第一中學、邵東縣教育局、貴州師範大學、貴陽市教育局等多重屏障,即使沒有證據表明這些部門與王崢嶸夫婦存在主觀故意的配合,但是客觀上的行政過失也不能因此掩蓋。無需承擔民事責任,不代表他們無需接受行政懲戒。

  否則,羅彩霞因司法調解而獲取的有限正義,還需打折。通過羅彩霞案而推動行政和司法正義的社會期待,也就會再次為現實的權力意志操作而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