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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彩霞案塵埃落定 王崢嶸賠償羅彩霞4.5萬元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3日 15: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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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攝影 朱虹)

  人民網長沙8月13日電 (記者 朱虹)備受關注的羅彩霞案今天在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判庭開庭,案件由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合議庭人員審理。經過四個多小時的庭審和調解,原被告達成調解協議,被告王崢嶸一次性給付羅彩霞賠償金4.5萬元,原告放棄其他訴求。庭審期間,王崢嶸的代理律師代表王崢嶸向羅彩霞鞠躬致歉。

  一

  羅彩霞是湖南省邵東縣靈官殿鄉人。她和王佳俊均為湖南省邵東一中2004年298班應屆文科畢業生,兩人同時參加高考,羅彩霞成績為514分,沒達到湖南省當年的二本錄取分數線。王佳俊成績為335分,遠未達到普通高校本科最低控制錄取線。2004年9月,時任隆回縣公安局政委的王崢嶸(王佳俊的父親)在王佳俊班主任老師張文迪的幫助下,獲得了羅彩霞高考成績等相關信息,隨後通過偽造羅彩霞的遷移證、高考檔案,並通過同學關係最終使女兒王佳俊被貴州師範大學思想政治教育專業降低20分定向補錄。貴州師範大學歷史與政治學院院長唐昆雄,代領了假羅彩霞(即王佳俊)的錄取通知書。

  真羅彩霞未被任何學校錄取。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2005年,復讀一年的羅彩霞被天津師範大學錄取。假羅彩霞安然度過四年大學時光,取得了學位證書和教師資格證還入了黨。真羅彩霞復讀一年後,2005年被天津師範大學錄取。2009年3月,羅彩霞在申辦開通網上銀行業務時被拒,冒名頂替上大學事件意外浮現。

  此事經媒體曝光後,有關部門遂展開調查。

  2009年10月,王崢嶸被湖南省邵陽市北塔區人民法院,以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與原犯受賄罪所判處的有期徒刑3年刑罰實行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

  2009年4月22日,羅彩霞一紙訴狀將王佳俊作為第一被告、將王崢嶸、楊榮華、湖南邵東縣第一中學、湖南邵東縣教育局、貴州師範大學和貴陽市教育局分別作為第二、三、四、五、六、七被告告起訴至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6月,又將貴州師範大學歷史與政治學院院長唐昆雄教授追加為第8名被告。擊水律師事物所律師免費擔任了羅彩霞的訴訟代理人。開庭之前該律所主任潘強和徐國強等五位律師先期到達長沙。經過證據交換,潘強表示“勝券在握”。

  二

  13日早8時,身穿粉色碎花裙的羅彩霞一齣現就被記者團團圍住,“心情很緊張”,她對記者説。她是在家人陪伴下來到長沙中院,只是由於旁聽席位有限,家人沒能進入法庭。

  8點30分,準時開庭。

  合議庭由西青區法院三名法官組成。據介紹,擔任本案法官的都是經過法院精挑細選的業務精英,審判長由西青區法院劉英全庭長擔任。原告羅彩霞、被告唐昆雄親自出庭,其他被告由委託代理人出庭,被告王佳俊則沒有出庭。

  審判長劉英全是第四次為本案到湖南,此前他曾親自送達本案法律文書並了解王佳俊等當事人情況。劉英全表示,經過多方查找,始終沒有本案被告王佳俊的下落。

  談起本案在長沙開庭的原因,劉英全表示,是為了方便應訴。天津師範大學所在地西青區法院,雖然是侵權結果發生地,符合管轄條件。但本案8個被告中五個在湖南,而且王崢嶸正在湖南服刑。據記者了解,合議庭成員8月8日即抵達長沙,作開庭相關準備工作。

  審判長宣讀雙方訴訟權利和回避制度,原被告均未提出回避要求,庭審正式開始。三

  首先羅彩霞的代理律師徐國強宣讀了起訴狀。羅彩霞的訴訟請求包括確認第一被告王佳俊構成侵害原告姓名權、受教育權的行為,並判令其停止該侵權行為;判令第一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41990元,其他被告承擔連帶責任;判令各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隨後,除第一被告王佳俊未出庭外,其餘7名被告分別宣讀了答辯狀。

  王崢嶸及楊榮華的委託代理人首先代表王崢嶸向羅彩霞深鞠一躬,向她轉達了王崢嶸的歉意和悔恨。同時表示,如今王崢嶸身陷囹圄,楊榮華神經錯亂,王佳俊生死未卜,已經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代價。他們希望和羅彩霞調解。其律師還列舉了四川、重慶等9個省市高院對於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規定,希望和羅彩霞就索賠數額再作商議。

  邵東一中辯稱自己既未泄漏羅彩霞的身份、高考信息,也沒有為王佳俊上大學提供任何材料,不應承擔連帶責任,考慮到本案中實施侵權行為的張文迪是本校教師,因此同意調解。但對羅彩霞提出的賠償額提出異議,邵東一中的女代理律師列舉了幾起冒名頂替上大學案件的判例,認為其中賠償金額多則3萬少則數千,本案原告提出的賠償額偏高。

  邵東教育局辯稱,羅彩霞沒有報考貴州師範大學,也不可能被貴州師範大學錄取,因此羅彩霞提出的受教育權受侵害的事實不能成立,要求法院駁回原告要求自己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

  貴州師範大學在答辯狀中表示,學校已經收回登出假羅彩霞的畢業證和學位證書,避免了對真羅彩霞造成更大的傷害。錄取王佳俊時候學校對假羅彩霞的入學信息進行過審查,雖然沒有將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對比,事因為當時並沒有規定要求高校要這樣做。加之假羅彩霞(王佳俊)在校表現正常,考試合格,造假到這種程度學校無法發現,學校被虛假材料所欺騙,也是受害者。

  貴陽市教育局的委託代理人進行口頭答辯稱,申請教師資格證需要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體檢證明、思想品德證明等六項條件,假羅彩霞都符合,該局已經盡了審查義務,無法發現作假。儘管如此,貴陽市教育局對羅彩霞姓名權被侵犯表示同情和遺憾,願意在法院確認自己沒有過錯的前提下與原告調解。

  唐昆雄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他為自己辯護認為,自己沒有從事過高考錄取工作,不知道錄取通知書的領取規定,當時只是出於友情代領錄取通知書,並不知曉冒名頂替的事,整個事件中他沒有收受王家好處。對此事對羅彩霞造成的傷害自己願意同其進行調解。

  對原被告表達的調解意見,合議庭表示歡迎。審判長根據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審判原則,在確認原告身份已經恢復,可以辦理銀行卡等事實後,10點5分,審判長宣佈休庭,原被告接受調解。

  休庭期間,原告羅彩霞向法庭提出撤回對被告王佳俊的訴訟,合議庭口頭裁定准許。

  四

  下午1點,繼續開庭。

  原被告最後達成調解協議,被告王崢嶸一次性給付原告羅彩霞賠償金4.5萬元,當庭給付完畢。原告放棄其他訴求,雙方無其他爭議,本案訴訟費用300元由被告王崢嶸承擔。

  從2009年4月到2010年8月13日,羅彩霞案終於塵埃落定。從立案到開庭,“羅彩霞案”歷時15個月。

  就外界質疑的超期審理一事,西青區人民法院院長蔡志萍作出回應。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4規定,法院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不計入民事訴訟的審限。

  西青區法院自受理了羅彩霞一案以後,先後派人四次到湖南,兩次到貴州辦案。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處。被告王佳俊下落不明。6月1日,羅彩霞要求追加唐昆雄為本案被告。西青法院再次向各被告送達羅彩霞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和參加訴訟通知書。6月12日,郵局以查無此人為由,將該院郵寄給唐昆雄的相關訴訟文書退回。經傳喚羅彩霞詢問,羅彩霞稱其提供的唐昆雄送達地址有誤。重新提供唐昆雄的送達地址後,法院再次向被告唐昆雄郵寄送達。

  2009年6月4日至2010年2月23日,法院審理被告湖南省邵東縣第一中學提出管轄異議,這期間不能算入訴訟時效。由於王佳俊下落不明,由於被告王佳俊下落不明,只能對其公告送達。“根據法律規定,每次向王佳俊公告送達法律文書需要60日的時限,僅向王佳俊的五次公告送達即需要10個月時間”潘強認為,法院審理羅彩霞案件完全是在法定時限內。

  下午一時半,羅彩霞在律師的陪同下走出法院,她對記者説,希望這件事真的就此結束,希望自己可以開始新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