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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采購"發黴" 皆因監管缺位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2日 14: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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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進競爭,是為了節省支出。最近新華視點記者調查發現,長沙市工商局辦公大樓空調系統安裝中標價109萬元,可結算價卻高達875萬元,高出8倍還多。長沙市另一個政府採購項目,實際結算價比公示價高出千萬元,引起審計部門關注。既然是招投標制度下的“陽光采購”,怎會見不得天日,出現這般令人觸目驚心的採購腐敗?

  一直以來,政府採購中的“貓膩”深受公眾詬病。有一句話説的好,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在公眾看來,“陽光采購”正是政府採購腐敗的剋星。不期然,“你有政策我有對策”,由社會、公眾、媒體不懈努力爭取到的“陽光采購”,竟然發出了“霉味”:政府採購招投標領域花樣百齣,“潛規則”盛行。

  因為日常的“高價”採購更易被發現,政府採購中權力尋租者玩起了“明低暗高”的招標手法。長沙市這個結算價高出中標價上千萬元的廢棄物污水處理項目,項目開標時,就有多家公司質疑招投標程序涉嫌違規。比如,招標公告曾規定:“項目設投標報價上限值,上限值在開標前7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各投標人。”但在開標前3天,招標方突然取消了投標上限值。表面上以較低價格中標,暗地裏卻遠高於中標價結算。

  正如坊間所言,招投標比的不是價格、不是質量,而是關係;還有人總結出了政府採購難以改變的老“三點”:買的東西次一點,供應商賺一點,回扣拿一點。“陽光采購”發出了“霉味”的背後,是審批、招標、公告,環環皆有“漏洞”,給一些權力尋租者提供了方便,讓透露標底、合夥圍標、請人陪標等亂相搞得招投標塵煙四起,甚至一些地方還出現了幾家企業長期壟斷政府採購的局面。

  假如採購需求人、審批人、監督人三位一體,要讓政府採購不腐敗也難。我國政府採購法自2003年實施以來,一直未出臺相關的實施細則,法律盲區讓滋事者膽大妄為,少有顧忌,亟待法律補起“漏洞”,保護公共財政。當下,必須通過制度設計,把陽光采購招投標過程中的權、責、利分清楚。無論是審批、招投標,還是公示,在任何一關中,都必須明確責任人。要管好政府採購,説到底還是要有嚴格的監督和懲戒機制。既然是“運動員”,就不要當“裁判員”;既然是審批,就應有前期的核算;既然是公示,就要以接受社會審核為目的,而不能走過場。既然是責任人,就要為失職失責付出代價。必須強化監督執行力,引入社會監督,否則變味了的“陽光采購”,不僅會吞食公眾的血汗,更會嚴重地損害政府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