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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禁止囤地炒地者再買地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0日 14: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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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濟南出新規封殺炒地行為,有人惡意抬高地價將中止交易

  本報濟南8月9日訊(記者 張璐)《濟南市市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細則(試行)》近日正式公佈施行。這部新規明確規定,標的物存在重大瑕疵、競買人惡意競爭造成價格畸高等情況發生後,土地交易可以中止。

  保障房用地出讓參考評估價

  新規規定,出讓人對擬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委託仲介機構出具土地面積的測量和出讓評估報告。參考評估價格、國家産業政策,結合周邊市場銷售價格、建安成本、稅費、行業平均利潤等因素擬定土地出讓起始價。

  其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四類經營性用地出讓起始價原則上不得低於出讓評估地價。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拆遷安置用房等民生項目的出讓起始價可參照出讓評估地價擬定。

  閒置土地者不得參與競買

  新規規定,自然人、欠繳土地出讓價款的、閒置土地的、囤地炒地的、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存在嚴重違約行為的、在本市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中有違規行為的單位及關聯單位以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等7類主體被明確禁止參加競買活動。

  關聯方作梗可終止交易

  新規繼續沿用價高得之的規定,但明確“如因發現標的物存在重大瑕疵、外界因素干擾、競買人惡意競爭造成價格畸高等原因,致使掛牌活動無法順利進行時,出讓人有權中止交易,競買人報出的價格繼續有效”。此外,若因不可抗力、規劃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中止期間,有競買人退出競買、導致中止的因素四個月內無法解除、基準地價調整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變化等情況,出讓人可終止出讓活動,待條件成熟時另行組織出讓。

  針對競買人的利益方、關聯方妨(阻)礙其他競買人行為的,新規確定,出讓人可視情況終止掛牌活動,同時該競買人繳納的競買保證金一年內不予退還並不計利息,且一年內不得參加本市國有建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

  土地價款半年內付清

  對於成交后土地價款繳付,新規明確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四類經營性用地原則上應于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30日內繳納全部土地出讓價款。採取分期繳納的,首期應在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30日內繳納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50%,餘款原則上應于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6個月內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