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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停工莫成一紙空文(民生觀)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05日 07: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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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湖北武漢,高溫下,一位勞作中的工人汗濕衣衫。

  莊亦諧攝(人民圖片)

  近日,有媒體報道,新一輪高溫天氣導致山東濟南10多名建築工人中暑身亡。而在內蒙古、重慶、陜西等地,也有多人因中暑死亡。

  氣溫超過37攝氏度時,長時間在戶外勞動、活動,極有可能中暑,甚至危及生命。所以,幾年前,濟南建委就做出規定:氣溫達到37攝氏度以上,建築工地從上午11時到下午4時停工。既然如此,為什麼還會有建築工人高溫作業,最終釀成中暑死亡的悲劇呢?

  對此,濟南市建委辦公室副主任關學軍表示,作為監管部門,對不落實高溫停工規定的企業,建委只能通報批評,以及在評優評先、資質升級等方面扣減相應分數,無法對其進行實質性處罰。

  濟南建委遇到的尷尬,暴露了我國目前在高溫災害天氣下,對勞動者尤其是一線勞動者的法律保護尚存空白和漏洞。

  高溫天氣下,我們對勞動者的關懷,主要體現在高溫補貼上。很多地方也對高溫下一線勞動者,進行各種形式的慰問。這些,都很必要,但是還很不夠。最關鍵的問題是,勞動者高溫下的健康、生命權利,缺乏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目前,全國範圍內“高溫關懷”方面的規定只有1960年出臺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暫行”了半個世紀後,是否該對相關條文進行調整?而1995年施行的勞動法也僅在第五十六條中提出,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高溫災害天氣下職工究竟享有哪些具體權益,是否應進一步做出規定?

  法律的尚不健全,導致相關部門在處罰時無法可依,自然難以執法必嚴地保護高溫作業工人利益。

  為此,應制定高溫保護法,把高溫作為一種災害天氣,建立應急機制,做出應急預案;同時規定,達到多少度高溫,哪些行業必須停工,而對不遵守高溫天氣下的有關規定所應承擔的責任,也通過法律形式明確和固定下來。

  只有撐起法律這把傘,把高溫下對勞動者的關懷,上升為強制性的法律的義務和責任,才能從根本上保護勞動者的健康和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