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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總規定基層工會專職幹部工資由上級負擔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30日 03: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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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7月29日電 (記者潘躍)中華全國總工會第十五屆執行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7月25日至26日在京召開,會議審議並通過了《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工會工作、充分發揮企業工會作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要求各級工會進一步認清加強新形勢下企業工會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大力推進工會組織建設,進一步強化企業工會的維權職責,切實提高指導和服務企業工會的工作水平。

  “長期以來,我國企業特別是國有大型企業,工會開展的勞動競賽、困難職工幫扶、企業班組建設、民主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是中國工會在實踐中的創造,為企業健康發展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這些傳統各類企業都應繼承和創新。但近一個時期以來,一些企業特別是外資、港澳台資企業集體勞動爭議和群體性事件持續上升,企業工會特別是非公有制企業工會作用的發揮亟待提高。”據全總新聞發言人、宣傳教育部部長李守鎮介紹,《決定》共分8個部分、25條,提出以非公有制企業特別是外資企業、港澳台資企業、中小企業為重點領域,以農民工、勞務派遣工為主要對象,不斷擴大工會組織覆蓋面,注重提高建會質量。

  《決定》的第二部分是企業工會主席專章,“企業工會主席是企業工會工作的核心,企業工會主席的産生必須履行民主選舉程序,嚴格按照《企業工會主席産生辦法》民主推薦工會主席候選人。”李守鎮表示,企業工會主席的産生將逐步穩妥地擴大直接選舉範圍,依法推進所屬職工在200人以上的企業工會配備專職主席。

  對於企業工會主席“捧企業飯碗,難以履職”的維權困境問題,《決定》提出明確要求,到2011年實現全國鄉鎮(街道)工會、區域性行業性基層工會聯合會聘任工會工作者的工資由上級工會分級負擔,並不斷強化企業工會主席的培訓、激勵,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支持他們履職盡責。

  “全總今年投入1000萬元,先在10個省(區、市)總工會、城市總工會展開試點,在一定規模的區域性、行業性基層工會聯合會按需聘用專職工作人員。”全總基層組織建設部部長郭穩才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在企業工會履行維權職責遭遇難以克服的障礙時,上級工會出面幫助解決或代行企業工會部分維權職責,保護企業工會幹部,提高維權工作實效。對不能正確履行職責的工會主席,《決定》也有明確規定,經企業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工會會員提議,報上級工會批准,可以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履行撤換或罷免企業工會主席程序。

  《決定》還重點強調了企業工會的維權工作,強調提高平等協商集體合同的實效性,加強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堅持和完善以職代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職工民主管理制度,關心職工生産生活和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工會預防和參與處理集體勞動爭議、職工群體性事件的能力。李守鎮表示,職工工資不能由企業單方説了算,各級工會積極推動將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和實施職工工資集體協商條例等地方法規或政策規定,為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提供有力保障,力爭在2012年基本實現已建工會企業實行集體合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