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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中組部解答官員報告財産制度八大疑問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12日 18: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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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5月2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的發佈施行,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完善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把住房、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列入報告內容”要求的具體措施,是新形勢下進一步加強對領導幹部管理和監督,從制度上保證各級領導幹部嚴格按照黨的要求辦事的一項重要舉措,對於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建設必將發揮積極作用。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推動《規定》的貫徹落實,日前,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負責同志接受了記者的採訪,就《規定》的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規定》,請介紹一下出臺這部法規的有關背景情況和修訂的簡要過程。

  答: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提高管黨治黨水平,是我們黨作為馬克思主義執政黨加強自身建設的基本經驗之一。健全和完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關係到幹部隊伍建設以及黨和國家的形象,對於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建設,進一步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政作用重大。

  1997年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布實施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中辦發〔1997〕3號)。2004年,根據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要求,中央紀委開始對《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進行修訂。2006年9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中辦發〔2006〕30號)。實踐表明,《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對加強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變化,特別是新時期黨建工作和反腐倡廉建設的不斷深入,《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現實需要,亟待修訂。主要體現在:一是報告內容範圍較窄,未涉及黨員領導幹部經濟活動方面等人民群眾熱切關注的有關事項,不利於黨組織全面了解領導幹部的有關情況;二是調查核實和責任追究部分內容比較單薄,力度不夠,需要加以充實完善,等等。2009年9月,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完善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把住房、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列入報告內容。”之後,中央領導同志又多次作出批示,要求修訂《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為貫徹落實四中全會精神,回應社會關切,中央紀委迅速開展了修訂工作。在認真學習、深刻領會中央精神的基礎上,充分聽取了部分中央國家機關負責同志和部分省(區、市)紀委負責同志的意見,數易其稿,形成了修訂送審稿。2009年12月,中央紀委書記辦公會議審議並原則同意了修訂送審稿。根據中央紀委書記辦公會議的決定,將文稿送中央組織部徵求意見,同時徵求了十幾個省(區、市)紀委書記和有關中央國家機關紀檢組組長的意見,並請他們代為徵求本省(區、市)黨委書記、駐在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意見。同月,中央組織部部務會議討論並原則同意了這個文稿。

  2010年2月,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原則同意了修訂送審稿,要求根據審議意見修改後呈報中央審議。修訂送審稿先後經中央黨的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會議、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審議同意,最後經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並於5月26日印發。可以説,《規定》的修訂工作,堅持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則,體現了與時俱進的精神,是集體智慧的結晶。

  問:請介紹一下此次修訂的主要目的。

  答:修訂《規定》,完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是黨中央在深入分析世情、國情、黨情的深刻變化,認真總結我們黨作為馬克思主義執政黨加強自身建設基本經驗的基礎上,積極適應反腐倡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從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的高度,作出的一項重大部署,是切實加強對領導幹部監督和管理,促進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紮實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重大舉措。

  此次修訂的主要目的,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促進領導幹部廉潔自律,預防腐敗。加強對領導幹部監督、促使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是黨中央加強反腐倡廉建設的一貫要求。自上世紀九十年代初以來,黨中央把領導幹部廉潔自律作為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重要工作,先後出臺了許多重要規定,包括要求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一方面體現了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是加強領導幹部的監督管理、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重要舉措;另一方面體現了預防腐敗的思想,是“治病于未發之前”或“治病于初起之時”的舉措,體現了對領導幹部關心愛護的精神。《規定》除保留了《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的內容外,還緊緊抓住當前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方面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將房産、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事項列入報告內容。上述事項是近些年領導幹部容易發生問題的方面,有的是隱性的、苗頭性問題,有的是群眾反映強烈的普遍性問題,有些則是容易發生腐敗的問題。領導幹部通過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可以全面了解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特別是當前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形勢下,黨提倡什麼,反對什麼,領導幹部應該做什麼,不能做什麼,從而不斷強化嚴格自律的意識,自覺將不廉潔行為解決在萌芽狀態,避免小錯釀成大錯,有利於廣大人民群眾看到我們黨的優良作風和良好形象,密切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絡,不斷增強人民群眾對我們黨搞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信心,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增強黨的階級基礎,擴大黨的群眾基礎,使黨始終得到人民群眾支持和擁護。

  問:請介紹一下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答:《規定》共23條,3400余字。主要規定了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適用對象、報告內容、報告的程序、綜合匯總和查閱及調查核實的權限和程序以及違反規定的處理等。

  與2006年頒布實施的《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相比,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按照四中全會的要求,把房産、投資、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列入報告內容。同時,《規定》仍以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為主,除住房和投資以外,不涉及其他財産事項。二是,將收入申報制度與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合併,並相應修改了報告主體的範圍,吸收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1995年發佈的《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以下簡稱《收入申報的規定》)的有關內容。主要考慮是,納入收入申報制度可以增強報告制度的系統性和科學性,便於統一組織實施。而且,《收入申報的規定》中有些內容已不符合當前實際情況,有必要進行修改完善。《收入申報的規定》的適用對像是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幹部,包括非黨員領導幹部,為了保持二者適用對象上的一貫性,《規定》將非黨員領導幹部納入了報告主體範圍。三是,進一步完善了報告程序,明確了查閱和調查核實報告材料的條件、主體和審批程序,在制度設計上妥善處理了對領導幹部的關心愛護和對領導幹部的管理監督之間的關係,指導性、針對性和操作性都很強。

  問:《規定》的適用對象主要是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那麼對鄉科級幹部是否有報告要求?

  答: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始終是我們加強廉潔自律工作的重點。《規定》的適用對象也主要是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這與近年來我們頒布實施的廉潔自律方面的法規(例如《中國共産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等),在適用對象上是基本一致的,有利於在執行中互相銜接,也容易被大家接受。

  鄉科級幹部,特別是縣(市)直屬機關的科級領導幹部和鄉鎮領導幹部,大多面對人財物方面的實際事務,容易産生權錢交易和不廉潔行為。同時,鄉科級幹部大多直接與人民群眾打交道,其行為關係黨的形象和黨群幹群關係,關係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確有必要對鄉科級幹部加強監督和管理,要求其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但是考慮到,第一,我國鄉科級幹部的數量比較龐大,統一要求他們全部報告,工作量大,工作成本比較高;第二,我國幅員遼闊,各地情況差異很大,在報告主體上不宜搞一刀切;第三,此次修訂的主要目的是切實解決影響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執行效果和貫徹落實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重點在報告內容和報告程序方面予以修訂。因此,為了突出監督重點,《規定》沒有將縣(市)直屬機關的科級領導幹部、鄉鎮領導幹部納入報告主體範圍。但是《規定》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需要擴大報告主體範圍或者細化執行程序的,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備案。”將科級幹部是否納入報告主體範圍的權力賦予了各省(區、市)黨委、政府,這樣有利於各地因地制宜,作出相應的規定,切實解決問題,增強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