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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官員收入財産、婚姻子女等情況須報告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11日 21: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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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7月11日電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要求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的官員定期報告收入、房産、投資以及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十四大類情況。

  “規定”指出,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産、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諮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産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産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規定”還要求,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台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