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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發佈: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11日 21: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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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7月11日電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黨內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包括:

  (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下同)的幹部;

  (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

  (三)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幹部和已退出現職、但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台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