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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魯晚報:礦領導下井規定為何被一再架空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09日 13: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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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8日《廣州日報》報道,日前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強調,要嚴格企業安全管理,企業領導要輪流現場帶班,煤礦和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並與工人同時下井、升井。

  其實,這並非新的政令。早在2005年4月份,安監總局就發文要求,實行煤礦領導幹部下井帶班作業制度,並將其作為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一項重點監察內容。規定要求,集團公司正職領導深入井下不得低於3次/月;分管生産、安全、機電、技術等方面的副職領導不得低於4次/月。

  7個月後,安監總局又聯手國家發改委出臺了《關於煤礦負責人和生産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的指導意見》,提出了每班由煤礦業主、礦級領導帶班下井督導安全的管理制度,要求下井帶班領導必須深入各採掘作業點,帶隊排查現場安全隱患;2007年4月底,國家安監局、監察部、全國總工會等七部門,聯袂公佈了《關於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要求小煤礦企業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於10次。

  但是,這些要求,幾近淪為一紙空文,以至於國務院不得不再次強調。有鋻於此,筆者覺得,我們很有必要深究上述政令被架空的原因,這對於有效避免礦難以及今後制定類似公共政策,大有裨益。首先,規定模糊,難以操作。無論是先前的制度安排,還是國務院最新出臺的礦領導帶班並與工人同時下井、升井制度,具體到實際操作中,都沒説明,即便按規定下井了,在礦下呆多長時間?與煤礦工人同吃同幹一天,還是下井後走個形式,照張相,就馬上升井?

  再者,在一個比較封閉的礦企管理模式下,由誰來監督礦領導和生産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的落實情況?還有,即便是礦主要領導與工人一同下井,那這些人有沒有豐富的井下生産經驗?有沒有處理安全事件的能力?如果説有這個能力,那當然能實現制度設計的初衷,倘若沒有,就可能會耽誤大事。更為重要的是,領導不下井怎麼問責,事實證明,如果沒有嚴厲及時的問責制度,類似的政令就有被架空和消解的可能。□吳睿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