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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師教書27年遭解聘 只被確認11個月工齡

發佈時間:2012年10月19日 17: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雲南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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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瓊麗怎麼也不敢相信,自己教書27年只換來11個月的工齡。

  看著工作證上自己年輕而青澀的照片,46歲的劉瓊麗不敢相信,教書達27年的她,沒等到退休就被解聘了,而且只被確認了11個月的工齡,獲得一個月的工資補償。

  劉瓊麗不服,起訴到法院,要求校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補償各項損失50萬餘元。但官司一審被法院駁回。日前,昆明市中院二審開庭審理此案。

  工齡糾紛

  工作27年合同只簽半年

  46歲的劉瓊麗家住呈貢區大漁鄉。1981年,才15歲的她經村委會推薦,參加培訓和考試,1983年成為村裏一名幼兒班教師。在新村幼兒園教了6年後,幼兒班與新村學校合併,改成學前班,劉瓊麗成了新村學校的一名學前班教師。1995年,新村學校為其頒發了工作證,上面還蓋著教育局的鋼印。

  然而,2008年新勞動法實施後,劉瓊麗村辦教師的身份變得有些尷尬。2008年1月1日,新村學校與劉瓊麗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日期從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這份期限只有半年的《勞動合同》,讓劉瓊麗這個教書二十幾年的學前班教師,第一次意識到自己的角色,宛如一個臨時工。

  劉瓊麗要求與校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被拒。“後來我到原呈貢縣教育局反映,仍無濟於事。到2008年8月我的合同期滿後,新村學校校長通知我繼續工作。”劉瓊麗説

  2009年3月,新村學校與大漁鄉中心學校(現滇池旅遊度假區大漁中心小學)合併,2009年10月到2010年6月期間,劉瓊麗與大漁鄉中心學校簽訂了一份期限同樣為半年的用工協議。2010年6月29日,大漁鄉停辦學前班,劉瓊麗被解聘。大漁鄉中心學校只確認其不到1年的勞動關係,劉瓊麗獲得一個月工資補償。

  起訴學校

  要求賠償各項損失50萬餘元

  失業後,劉瓊麗將大漁鄉中心學校告上法庭。

  劉瓊麗在訴狀中提出,自己工作期間,工資一直低於昆明市最低工資標準,所以學校應當補發從1995年1月至2010年6月期間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25070元。此外,劉瓊麗還要求社保損失補償461160元。

  而校方在法庭上辯稱,劉瓊麗教學的幼兒班,在辦學之初就由新村村委會辦學,即便學校幼兒班合併到新村學校以後,學校也只充當業務上的指導作用,劉瓊麗並沒有被學校聘用。且劉瓊麗與大漁鄉中心學校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總共是11個月,她工作未滿一年,要求校方簽訂合同是不符合規定的。而對於社保部分,校方代理人認為,應當由村委會來補償。

  庭審焦點

  用人單位到底是不是學校

  今年5月,呈貢區法院審理本案後認為,當時的村或鄉才是學前班或者幼兒班的辦學主體,是劉瓊麗的用人單位,農村小學成為學前班或者幼兒班的代理或者指導、管理機構,其辦學表象不能代替真正的辦學主體。劉瓊麗從1983年開始任新村幼兒班教師,雖1989年幼兒班與新村小學合併,但新村小學對幼兒班或者學前班進行的是業務指導和管理,其用人單位仍是原呈貢縣大漁鄉新村村委會,劉瓊麗的待遇也是由村委會進行補助。法院認為,劉瓊麗與大漁鄉中心學校不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因此駁回劉瓊麗的訴訟請求。

  劉瓊麗不服,向昆明市中院提起上訴。二審開庭,劉瓊麗堅持認為幼兒班的辦學主體就是大漁鄉中心學校。由於校方僅認可劉瓊麗與大漁鄉中心小學只存在11個月的勞動關係,雙方爭議較大,本案沒當庭宣判。(張玉 記者 劉玲)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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